e-Tax alert 173 - 產業創新條例10之1修正三讀通過:智慧機械、5G系統投資抵減適用年限延長,並新增資安產品或服務投資抵減

產業創新條例10之1修正三讀通過:智慧機械、5G系統投資抵減適用年限延長 - e-Tax alert 173

為持續獎勵後疫情時代之智慧轉型,並扶植仍處於技術研發階段之5G產業,立法院於今(111)年1月27日三讀通過《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修正條文,將智慧機械及5G系統投資抵減優惠分別延長3年及2年......請下載PDF瀏覽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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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bin-huang

稅務投資部執業會計師

KPMG in 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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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訂定之《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提供營利事業對智慧機械、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下稱5G系統)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之投資抵減租稅優惠,而其原定於110年底(智慧機械)及111年底(5G系統)落日;然為持續獎勵後疫情時代之智慧轉型,並扶植仍處於技術研發階段之5G產業,立法院於今(111)年1月27日三讀通過《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修正條文,將智慧機械及5G系統投資抵減優惠分別延長3年及2年,而齊一於113年12月31日屆期;另為強化國內各產業資安防護能力,新增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之投資抵減優惠。茲將增修重點彙總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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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PMG 觀察

本次修法除資安產品或服務之投資抵減自111年1月1日開始生效外,其餘智慧機械及5G系統投資抵減皆僅係延長適用期間,相關抵減率、抵減上限及申請程序並未作修正,故有意適用此投資抵減優惠者建議可先參考現行《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或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抵減辦法》(e-Tax alert, issue 137 - 投資智慧機械及5G系統抵減辦法正式發布)規定,尤其應留意相關投資證明文件之取得。

另提醒注意,申請適用投資抵減係以統一發票或付款憑證所屬年度,作為申請及抵減年度之依據,如統一發票與付款文件分屬不同年度,則以統一發票所屬年度優先,而非屬應取得統一發票者,例如向國外購買設備而取得Invoice者,才會以取得付款證明文件(例如匯款水單)年度認定;至於進口報單或交貨證明等係為智慧機械或5G系統進行交付之佐證資料,可與發票或付款憑證分屬不同年度,不影響投資抵減年度之認定。故營利事業於申請適用上應特別留意相關文件年度之歸屬,以免逾申請期限。

 

作者

黃彥賓 會計師

施淑惠 副總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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