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Tax alert 137 - 投資智慧機械及5G系統抵減辦法正式發布

e-Tax alert 137 - 投資智慧機械及5G系統抵減辦法正式發布

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訂有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於智慧機械及5G系統而購買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之支出,得適用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之優惠,實施辦法「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或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抵減辦法」於108年10月24日正式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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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志愷

稅務投資部執業會計師

KPMG in 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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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訂有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於智慧機械及5G系統而購買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之支出,得適用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之優惠,其實施辦法「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或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抵減辦法」,已於108年10月24日正式發布,正式條文與預告條文(請參見09/03 issue132 - 智慧機械及5G系統投資抵減辦法草案預告)尚無顯著差異。本文就相關優惠內容、適用程序及應注意事項,列表並整理如下:

優惠內容

e-tax alert 137

適用程序

經濟部

  • 申請期間: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4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曆年制:1月1日~5月31日)。
  • 申請方式:提出具一定效益之投資計畫,連同「支出項目有關之證明文件」,依經濟部建置之申辦系統格式,於上開期間內完成登錄並上傳成功,逾期不得再登錄填寫或以紙本申請。
  • 經系統通知申辦完成者,不得再次申請或登錄修改。
  • 同一課稅年度以申請1次為限。

 

財政部各地國稅局

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支出項目有關之證明文件」,送請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投資抵減稅額。

重要事項提醒

應於規定期間內有實際之支付行為並取得證明文件

本稅額抵減之投資支出需有實際支付行為並交貨,而取得「支出項目有關之證明文件」為必要,其中統一發票所屬年度或付款年度並為抵減年度之認定依據。為利主管機關審核勾稽,統一發票或付款證明文件影本應載明或另提示投資清單之品名。

 

採非曆年制事業支出期間為108年可更正退稅之情形

採非曆年制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本辦法發布前已辦理107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歸屬108年發生符合規定之投資支出,例如四月制之事業,已於108年8月份辦理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歸屬108年1月至3月份發生符合規定之投資支出,可於辦理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4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即109年4月1日~8月31日),登錄經濟部系統,補申辦107年度之投資抵減,並依據經濟部系統傳送之核定結果,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更正作業。

KPMG 觀察

本項租稅優惠於經濟部之審查重點,在於具有提升生產效能或提供智慧服務效益之智慧機械及5G系統功能年度投資計畫所需投資之項目,與統一發票或付款證明文件之勾稽核對,國稅局之審查重點則在於支出金額之核認,因此「支出項目有關證明文件」於二階段之申請程序須分別上傳及檢附,於經濟部之申請程序另需上傳投資計畫。營利事業應依投資計畫妥善籌劃其支出項目,以利本項租稅優惠之申請適用進而發揮最大效益。

作者

陳志愷 執業會計師
施淑惠 副總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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