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海關總署於6月30日頒布54號公告,放寬主動披露涉稅違規行為之免罰標準,有效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KPMG稅務投資部China Practice執業會計師劉中惠指出,中國大陸機關近年監管方式以風險偵測為主要導向,推動數據查核的同時,亦鼓勵企業主動盤查,針對違規行為進行通報並藉以輔導改善。

劉中惠補充,不少台商在大陸採取保稅方式進口原材料及設備,一旦發生關稅問題,通常涉及較多年度,風險不可輕忽。大陸海關近年查核力度及範圍明顯加強,除傳統的對保稅原料、設備及邊角料等進行實地審查外,近來對於貨物的進口價格亦提出更多問題,尤其當進口價格涉及關係人交易、權利金或其他限制條款與商業利益時。

KPMG稅務投資部China Practice協理任之恒分享實務案例,保稅原材料應具備獨立倉庫管理,而保稅設備在監管年期內亦不可進行處分或報廢。隨著大陸市場發展,不少台商的大陸製造基地新增內銷交易,管理上存在不少挑戰。曾有企業便宜行事,將保稅與其他料件混合使用,並以自行推估的比例核算加工手冊,海關帳冊長期無法平衡,只能再採取跨境代墊方法掩飾,導致問題越來越多,帳務更加混亂,甚至涉及其他範疇的違規行為。

此外,近期亦發現海關對進口標的之編碼歸類執行更仔細的查核。曾有企業在進口設備時,海關對其就「獨立功能個體」的判斷提出質疑,要求將部分零部件排除,單獨申報。此時可能須就其生產工藝等提出詳細證明,進一步的溝通協調也無法避免。

劉中惠進一步說明,按照最新54號公告規定,只要企業於涉稅違規行為發生之日六個月以內主動向海關披露違規行為,或在一年以內披露,而所涉稅款金額在人民幣100萬元或應納稅款比例30%以下者,均可不予行政處罰。違規行為存在連續或繼續狀態的,以行為終了之日起認定計算。就主動披露而不予行政處罰的案件,還可向海關申請減免稅款滯納金。即使涉及行政處罰,僅處以警告或人民幣 100萬元以下罰款之行為,將不列入海關認定企業信用狀況的記錄。

劉中惠提醒在陸企業,54號公告適用範圍僅限於涉稅違規案件。企業發生進口非涉稅違法行為時,則不適用此公告規定不予行政處罰之規定,但可援引《行政處罰法》、《海關辦理行政處罰案件程序規定》「主動供述」相關條款,爭取從輕、減輕處罰。在判斷關稅違規行為時,因涉及商品稅號、完稅價格、原產地、稅率適用等要素,須具備高度專業性,不僅企業要具有披露意識,更要有披露能力,建議根據自身實際情況,結合公告規定的時限要求以及可以享有的政策優惠內容,盤點稅務、海關以及外匯管理等各個範疇的遵循情況,來確定是否披露、何時披露以及如何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