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法翻修:保障賦稅人權、提高納稅人法遵意識

稅捐稽徵法翻修:保障賦稅人權、提高納稅人法遵意識

本次稅捐稽徵法修法,除涉及納稅者權利保護之事項外,並能呼應永續經營及社會責任之發展趨勢,納稅人宜將稅法遵從納入整體公司治理之環節,並留意相關措施於新舊法過渡期間之適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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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志愷

稅務投資部執業會計師

KPMG in 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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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國內稅稽徵之稅捐稽徵法將進行大幅翻修,根據行政院院會於4月15日通過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要重點在於:提高以積極行為逃漏稅捐罪之刑事罰金標準、明知無納稅義務而違法繳納之稅捐無退稅請求權、稽徵機關對於納稅人妨害租稅債權之作為與不作為具有撤銷權與代位權,並就納稅人得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之適用情形、滯納金與違反憑證義務之裁罰標準、滯報金與怠報金之稽徵,及提起訴願之應納稅額比例等進行法令鬆綁。

KPMG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投資部執業會計師陳志愷表示,本次修法將逃漏稅捐罪之刑事罰金由新臺幣(下同)6萬元以下修正為500萬元以下,並可依金額重大性提高到1,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將可解決目前同一違反稅法行為在「刑事罰優先」原則之適用下,其刑事罰金反較行政罰鍰大幅減少之不合理現象。

陳志愷另指出,納稅人基於特定目的違反法律或濫用法律形式,明知無納稅義務而違法繳納之稅捐,嗣後是否可再申請退還,例如虛開發票協助他人逃漏稅捐,經稽徵機關查獲後,是否可就虛開發票所溢繳之營業稅,以適用法令錯誤之事由申請退還,迭生爭議。故本次修法,乃將違法繳納明確排除於退稅請求權之範圍,以避免形成鼓勵非法,並與違法行為之評價一致。此外,稽徵機關對於納稅人妨害租稅債權之脫產行為具有撤銷權,並對其怠於行使之權利具有代位權,使稅捐保全措施更為完備。

在保障賦稅人權方面,本次修法就一時困難而有繳納稅捐意願之納稅人,得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增訂其適用情形;將每逾2日加徵1%之滯納金修正為每逾3日,亦即將最高15%之滯納金加徵降至10%;為避免劃一之處罰產生過於嚴苛情形,將違反憑證義務按憑證金額處5%之罰鍰修正為5%以下;將滯報金與怠報金併同罰鍰,排除於稅捐優先與行政救濟終結或分期繳納加計利息之範圍;並將提起訴願之應納稅額比例由半數修正為三分之一。

陳志愷表示,本次稅捐稽徵法修法,除涉及納稅者權利保護之事項外,並能呼應永續經營及社會責任之發展趨勢,納稅人宜將稅法遵從納入整體公司治理之環節,並留意相關措施於新舊法過渡期間之適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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