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議題
為實現氣候相關目標,管理層可能會考慮進行重組。但企業只有在滿足特定條件時才確認重組準備。
細節探討
IFRS®準則對於認列重組負債準備的時點及金額提供明確指引,「重組」一詞係指由管理階層所規劃及控制之計畫,並重大改變企業從事的業務範圍;或該業務經營的方式。 [IAS 37.10]
認列
依據IAS37負債準備、或有負債及或有資產之規定,重組負債準備僅於同時符合下列情況時認列:
- 有一詳細正式之重組計畫
- 藉由開始進行重組計畫或對受影響之人員發布該計畫之主要內容,而使該等受影響之人員對企業將進行重組已產生一有效預期。[IAS 37.72]
例如,一家電力公司決定關閉某一燃煤電廠以達成氣候相關目標,若公司公佈其計畫、具體說明將關閉的電廠、預計關閉時間以及計劃裁員的大致人數,則須認列「重組負債準備」。僅公司董事會對重組計畫核准,不足以構成「重組負債準備」之認列條件。[IAS 37.75]
重組計劃所涉及的裁員員工離職福利,須依據 IAS 19 員工福利之規定認列。
衡量
於IAS37下,重組負債準備僅包含因重組產生之直接成本,例如員工離職福利、與重組直接相關之諮詢費用、虧損性合約負債準備、合約終止成本以及營運終止至最後處分所產生之預期成本。 [IAS 37.80]
重組負債準備不包括下列與企業持續活動有關之成本,例如:再培訓或遷移繼續留用之員工、行政與行銷成本,以及投資新系統的支出不列入重組負債準備之認列金額中。[IAS 37.81]
負債準備應於每一報導期間結束日重新衡量以反映其金額、現金流出時點或折現率變動之最佳估計。 [IAS 37.36, 59]
揭露
管理階層可採取之行動
本文所指“Insights”即KPMG刊物Insights into IFRS®(《洞析國際財務報導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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