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2/26

劉中惠  會計師
任之恒  協理

過去台商欲投資大陸市場時,常以辦事處的型態經營相關業務。依據大陸稅務法令,辦事處因為沒有取得收入,通常僅以其經費支出按照15%的核定利潤率換算「收入及利潤」,完納當地企業所得稅及增值稅。有鑑於辦事處維繫成本不高,常常被台商用來做為潛在業務版圖拓展的試金石。

辦事處在大陸的正式名稱為「常駐代表機構」,依法僅可從事與總部產品銷售相關聯絡活動,不得從事營利性活動,如產品推銷或簽訂合同。如辦事處逾越規範從事銷售活動,依工商部門相關法令,將會存在被罰款或沒收違法所得的風險。此外,稅務上亦將衍生被視為台灣總部之「機構場所」的可能性。一旦被認定,縱使相關銷售收入認列在台灣,大陸稅務機關仍有權課稅。

實務上,銷售聯絡活動與產品業務推銷間之界定存在一定的模糊空間,以往不少客戶認為只要用台灣公司名義簽約、不在大陸接單,就可避掉大陸那塊業務所得問題。然而,在近年國際稅務查核趨勢中,主管機關多採用實質重於形式的概念,若促使交易成立之大部分行為均在大陸進行,實質上即已涉及營利性銷售活動,大陸稅務機關就有權課稅。

影響所至還可能關乎赴陸支援辦事處業務的總部相關人員之個人稅。一旦大陸辦事處被視為台灣總部之機構場所,不論赴陸人員的出差天數是否滿90天,即需就台灣給付相關部分薪資所得在大陸繳納個人所得稅。

由上述分析可知,台商積極深耕大陸市場時,以辦事處型態經營不見得是最具稅務效益的方式。除了允許從事之活動先天上有諸多限制外,辦事處也是稅務機關目前查核重點之一,因此不少外商已紛紛將其辦事處轉換為新設子公司。建議台商決定採用哪種型態設立前,宜就總部及大陸當地相應的人員、功能配置及交易安排等環節,與其衍生之各項影響,預先進行充分評估,以免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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