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1/26

劉中惠  會計師
任之恒  協理

大陸國家稅務總局於2019年10月14日發佈《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5號,以下簡稱35號公告),將非居民納稅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管理方式,由現行之主動向稅務機關報送資料的事前備案制,修改爲自行判斷、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留存備查制。公告將於2020年1月1日起實施。新規的公佈,旨在通過有效減輕稅務局及企業雙方的事務性負擔,進一步優化稅收營商環境,提高外國投資者享受協定待遇的便捷性。

根據35號公告,非居民納稅人若判斷自身符合享受協定待遇,在自行申報或透過扣繳義務人扣繳時報送《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信息報告表》(以下簡稱報告表),並歸集留存相關備查資料,即可先行享受稅收協定待遇。若稅務機關在後續管理與調查中提出要求,非居民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在限期内提出備查資料即可。與現行60號公告的規定相比,在相關報告中不再需要填寫享受稅收待遇條件的具體内容,而僅需提供納稅人名稱、聯絡方式、享受協定待遇條款名稱等一般性信息,因此大大簡化了非居民納稅人的填報負擔。

35號公告中規定,非居民納稅人應留存備查的資料包括:

  • 根據稅收協定條款規定的,協定締約對方國稅務機關開具的稅收居民身份證明文件;
  • 合同、協議、董事會或股東協議、支付憑證等證明文件;
  • 享受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條款待遇的,應留存證明“收益所有人”身份的證明文件;
  • 能夠證明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的其他資料。

此外,35號公告進一步釐清了扣繳義務人的責任。在目前的實務中,扣繳義務人往往需在收到非居民納稅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相關資料後,核查非居民納稅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資格;但35號公告中明確,非居民納稅人對報告表及留存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扣繳義務人僅需要確保非居民納稅人提供的報表填報信息完整。但這不意味著扣繳義務人從此可以高枕無憂,因若稅務機關在後續管理中發現資料不足以證明非居民納稅人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的,可要求扣繳義務人限期提供資料並配合調查,並可能追究扣繳義務人責任。

註釋:

《非居民納稅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60號,以下簡稱60號公告

 

35號公告的實施,一方面雖簡化了非居民納稅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辦理,另一方面也意味著對非居民企業自覺提升稅法遵從度,正確判斷自身是否符合享受協定待遇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於是否享受稅收協定優惠對於企業的納稅申報影響重大,而跨境稅收協定的適用問題相對複雜,KPMG提醒,企業應與主管稅務機關保持有效溝通,以切實把握35號公告在當地落實情況,必要時亦可尋求專業機構協助以減低企業稅務管理的不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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