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台商進行業務佈局調整常見問題

2019/06/28
 

中美貿易戰自去年開打以來仍未見曙光,大陸台商為提升供貨彈性、維持自身競爭力,多已開始檢視營運流程並調整全球佈局,以下就大陸台商在調整當地業務或產能時所遇到的各項常見實務問題彙整分享。

常見問題一:通過賣公司股權達成處分土地廠房目的,可以省稅嗎?

台商直接處分大陸土地廠房,涉及的稅款主要包括:

  1. 增值稅:標準稅率為9%,如果土地廠房是在2016年4月30日營改增前取得,適用過渡性處理減按5%徵收率計稅;土地使用權部分可以減除取得的原價計稅,而不動產的部分如果是外購的話,亦可以減除購置原值作為計稅基礎。
  2. 土地增值稅:按照土地增值的金額,採取累進稅率30%-60%課徵。
  3. 企業所得稅:持有土地廠房的公司取得的處分受益會計入當期利潤,相應課徵企業所得稅(標準稅率是25%)。
  4. 股東所得:在股東清算公司時,超過投資成本部分作為股利或投資收益,課稅10%。

相對地,如僅處分公司股權,則僅需就股權轉讓所得繳納10%稅款。就賣方而言,通過處分公司股權,看似可省下1~3項稅款。但是實際上,這些稅款並沒有真正「省下來」,而是由買方承擔而已。

例如,某廠房土地原始成本是100,目前市場價格300。如透過轉讓持有廠房的公司股權完成交易,買方雖然付出了300;但公司帳上土地成本仍維持在100。假設土地之後又升值至800,買方欲獲利出場,且需通過直接轉讓資產的方式完成交易,則其實際收益雖只有500 (800-300),但從公司的角度是獲利700(800-100) ,要相應繳納增值稅、土地增值稅及企業所得稅。總結而言,當初200未反映在公司帳上的土地廠房增值,導致買方承擔了這部分「遞延稅款」。

實際情況下,交易價格終會反應此部分稅負成本,僅可能非全額反應,主要係買方雖承擔了稅款,但納稅時點從交易當下遞延到退場之時。故此,此類交易安排主要省下來的可能不是稅,而是資金成本。補充一點,選擇以股權方式進行交易,買方尚需承擔公司此前的法律、財務及稅務風險。

常見問題二:土地增值稅稅負很高,計算基礎為何?

土地增值稅顧名思義,只針對土地增值部分課稅,而非處分建築物的利潤課稅。故針對舊廠房的移轉,法令規定按轉讓土地及建築物取得的總收入,減除土地原始成本、建築物評估價格及印花稅後的金額,作為土地增值額,並按累進稅率30%-60課徵。而「評估價格」就是重置成本的概念,法令規定需要由具備當地專業資格的評估機構評估現時建造同等建築物的所需成本,乘以建築物的成新率折扣,作為扣除的基礎。對於納稅人購置的建築物,如當初發票金額有劃分土地及建築物的價格,亦可按照發票中歸屬建築物的購置成本,按持有年度每年加計5%取代上述的建築物評估價格。

常見問題三:出租整條生產線時,租金金額未區分廠房及設備,會影響應納增值稅?

因應產品需求下調,部分台商可能以出租部分生產線暫時解決產能過剩問題。按大陸增值稅法令相關規定,出租不動產(廠房)服務的適用稅率是9%,出租有形動產(機器設備)之適用稅率則是13%,兩者適用不同稅率。如出租生產線時未劃分廠房及設備的租金,而僅約定一個總包金額,便需從高適用稅率,可能導致全額需要按13%課徵增值稅。

常見問題四:公司進行廠房搬遷,以往的稅務虧損及增值稅留抵稅額是否受影響?

按照《稅務登記管理辦法》規定,如因住所或經營地點變動而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應先向原稅務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稅務登記,再向遷達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從理論層面而言,公司搬遷屬於「法律形式簡單改變」,應不影響虧損結轉等納稅事項。另外就增值稅的留抵退稅經辦理相關手續後亦可繼續結轉。稅務登記的遷入遷出手續,不應影響公司結轉現有的稅務事項。

然在實務當中,如涉及跨市甚至跨省的稅務機關變更,或者直轄市內各地區間遷移,亦常有因稅務管理系統之連接問題,以至當地稅收考量等因素導致稅務虧損及增值稅留抵稅額的結轉爭議。故在實際落實搬遷計畫前,宜先與相關稅務機關了解及確認。

KPMG觀察

實際案例中,業務調整交易除了標的物價值認定外,稅務負擔及風險往往扮演交易成敗與買賣雙方價金談判關鍵角色之一,宜審慎評估。

作者

劉中惠  會計師
任之恒  協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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