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疫情日漸升溫,據報載,根據財政部部長蘇建榮表示,目前綜合所得稅仍按原先規劃,維持1個月申報期間,未來視疫情變化隨時做滾動式檢討,民眾可持續關注財政部公告資訊。

因應疫情,有哪些暖心稅務規定呢?KPMG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投資部執業會計師游雅絜指出,財政部配合疫情因素,對於符合規定要件者,提供租稅因應措施,延續之前年度規定,主要分為兩個層面,第一個部分是取得補償部分,第二個部分則是所得優惠計算部分。

取得補償部分

對於民眾及營利事業因疫情因素而獲得之各種補助款項,符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9條之1第1項規定,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依本條例、傳染病防治法第53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自政府領取之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給予免稅。游雅絜會計師進一步說明,如果是公司適用上列免稅規定,且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虧損扣抵規定者,該免稅所得可免自該年度核定虧損額中抵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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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自政府領取補助免納所得稅三規定

規定一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9條之11項規定,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依本條例、傳染病防治法第53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自政府領取之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下稱各項補助),免納所得稅。適用上開免稅規定者,為本條例、傳染病防治法第53條等規定或其授權辦法所定之補助對象及所領取之各項補助。

規定二

政府機關(單位)給付前點免納所得稅之各項補助時,免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

規定三

醫療(事)機構、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取得第1點之各項補助,應列為取得年度之免稅收入,其必要成本及相關費用得核實認列,無須個別歸屬或分攤於該免稅收入。

 

 

所得優惠計算部分

游雅絜說明,在所得優惠計算部分,對於營業額受影響且符合採擴大書面審核申報純益率的營利事業,按110年度適用之純益率標準之80%計算;營利事業給付申請防疫隔離假員工請假期間之薪資費用應減除政府補助款後之餘額,在未適用其他優惠措施之前提下,可以費用加倍減除優惠。而執行業務者、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符合條件者,則依核定收入總額財政部頒訂標準計算其必要費用加成計算;另外,醫事人員之執行業務者,則無須個別舉證其受疫情影響情形,即可提高費用標準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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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疫情因素之所得優惠計算規定

項目

規定

注意事項

營利事業雇主支付員工防疫隔離假或照顧假等假別之薪資費用加倍減除

         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3條第3項前段規定,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於隔離、檢疫期間,其任職之事業單位應給予防疫隔離假。

         雇主支付員工防疫隔離假或照顧假等假別薪資費用加倍減除。

         營利事業給付請防疫隔離假員工請假期間之薪資費用應減除政府補助款後之餘額,才可加倍減除。

         營利事業給付該員工請假期間之薪資金額,如果已經適用其他法律規定之租稅優惠,就不能適用薪資費用加倍減除規定。

         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計算之所得額已為負數,就不能再適用薪資費用加倍減除之規定。

採用擴大書審申報之營利事業,按適用純益率之80%申報計算課稅所得額

         營利事業110年度營業收入淨額較「109年度或108年度任一年度」減少達30%者。

         上列營利事業採用擴大書審申報者,適用之純益率得按110年度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之80%計算課稅所得額。

N/A

醫事人員以外之執行業務者及私人補習班、幼兒園、養護療養院所業者,適用之費用率,得按原規定費用率之112.5%計算(註一)

         110年度收入總額較109年度或108年度任1年度減少達30%者,其適用之費用率得按原規定費用率之112.5%計算(45入,計算至小數點後第2)

         執業期間不滿1年者,按實際執業月份相當全年之比例換算全年度收入總額計算。

不論係採設帳核實計算損益或以財政部頒定費用標準計算所得,應將所得金額併入負責人及合夥人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註一:執行業務及私人補習班、幼兒園、養護療養院所業者,採收入減除相關費用核實計算損益,並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調查者,依帳證及相關規定核實申報;如未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者,其110年度各項收入適用財政部頒定之費用標準。另醫事人員之執行業務者,無須個別舉證其受疫情影響情形,亦無適用條件限制,直接按較高之費用率標準申報。

 

 

 

至於納稅義務人受疫情影響,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相關規定,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財政部為協助納稅義務人申請事宜,於110年6月30日修正發布「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實行期間:稅捐繳納期間於紓困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內者。),個人如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1)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紓困特別條例第9條第3項所定辦法,提供紓困、補貼、補償、振興相關措施者。

(2) 因所服務營利事業(營業人、產製廠商或機關團體)受疫情影響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通報實施減班休息者。

(3) 其他因受疫情影響(例如被減薪、非自願離職、工作日占當月原應工作日二分之一以下月份達二個月,或其他收入減少情形),致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一次繳清稅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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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對象

稅目

申請條件或方式

延期期限或分期期數

納稅義務人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且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繳清稅捐者

綜合所得稅、房地合一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之本稅及各該稅目之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及罰鍰

於各該稅目規定繳納期間內(含展延)稅務入口網、郵寄及臨櫃方式稽徵機關申請

延期

分期

延長繳納期限1個月至12個月

2期至36(每期以1個月計算)

 

Rita Yu

執行董事,網路暨電子商務服務團隊協同主持會計師

KPMG in 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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