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上境外公司與股東間之資金往來調度混雜,而因過去稅局查核境外公司不易,因此,大部分的台商也不會就境外資金匯出之情形是否涉及漏稅事宜而予以釐清,殊不知,於所得稅法43-3條受控外國公司條款(CFC)實施後,又隨著我國陸續與其他國家簽訂稅務用途資訊交換(CRS)協議,因此稅局已可掌握台商在境外地區的銀行帳戶資訊(如澳洲、日本和英國地區),就財政部統計目前取得國人在境外帳戶資訊計130,478筆,金額約計1兆8,077億元;如再配合CFC施行,台商所持有海外公司的資訊也會日趨透明,將可能會暴露潛在之稅務風險。

KPMG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會計師吳能吉表示,在 CFC制度申報應備文件之一為經會計師簽證之CFC財務報表,此部分對持有境外公司的個人,更是面臨很大的考驗。因大部分的人,就所持有的境外公司並沒有記帳的習慣,因此,境外公司資金往來情形與帳務表達能否合理,足以讓簽證會計師可以接受,並出具CFC公司財務報表之簽證報告也備受挑戰。

吳能吉進一步指出,CFC相關辦法要求個人或公司須主動向國稅局揭露受控外國企業相關資訊。因此個人若持有境外公司,宜於法令實施前先行釐清境外公司資金的來源、性質,及核課期間內可能的稅務議題。例如,個人及其子女共同持有境外公司,子女之股份是否有涉及贈與稅等問題,以提早因應準備,勝於事後的查核和說明,始能降低可能發生之稅務風險。

Aikey Wu

稅務投資部執業會計師

KPMG in 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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