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金回台專法 黃金首年倒數中
資金回台專法 黃金首年倒數中
離資金回台專法首年截止僅剩不到三個月,在境外(含大陸地區)仍留有大筆資金的個人或營利事業應把握最後黃金期,尤其個人若遲至第二年才提出申請,稅務成本將增加2%,切勿延宕致損及權益。KPMG安侯建業專家將為你解析申請上的三大常見問題。
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下稱「資金回台專法」)自去年8月15日落地實施,法定實施期間目前只有兩年,是財政部為了讓台商資金回台所祭出的第三把箭。KPMG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會計師王佩如認為,數字會說話,若長期觀察官方統計資料(詳細如下表),不難發現,從實施之初大家心動多於行動,到現在每月申請金額約有100億元,已申請獲准件數達374件,實際匯回金額高達811億元,熱度只增未減。王佩如提醒,離資金回台專法首年截止僅剩不到三個月,在境外(含大陸地區)仍留有大筆資金的個人或營利事業應把握最後黃金期,尤其個人若遲至第二年才提出申請,稅務成本將增加2%,切勿延宕致損及權益。
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申請案件統計表
108年8月15日至109年5月14日止
單位:件/新臺幣(億元)
申請人類型 |
申請 |
核准 |
匯回 |
|||
件數 |
金額 |
件數 |
金額 |
件數 |
金額 |
|
個人 |
236 |
303 |
220 |
276 |
185 |
241 |
營利事業 |
165 |
634 |
154 |
609 |
139 |
570 |
合計 |
401 |
937 |
374 |
885 |
324 |
811 |
更新日期:2020-05-15(每月15日更新)
資料來源:https://www.ntbna.gov.tw/multiplehtml/340b57b1acb84e658f467ba4eec0adce
王佩如分析,從已申請獲准件數可知,過半數係由個人提出且遠高於營利事業,此與早年台商多以個人名義赴海外投資有關。有關個人對資金回台專法的疑問,王佩如舉下列三案例說明:
一、陸配或越南配偶,可否申請適用資金回台專法?
不一定。根據資金回台專法,個人需為台灣稅務居民才具備申請資格,所以要先判斷該陸配或越配是否符合台灣稅務居民身分。此外,個人向稅局提出申請,需檢附個人身分證明文件(如身分證影本),尚未取得中華民國身分證的陸配或越配,可檢附居留證作為證明文件。
二、資金回台後,如果實質直接投資,一定要製造業才能作為被投資事業嗎?
被投資事業並不限業別,也沒有限定製造業,只是因為投資計畫支出範圍限縮於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與投資計畫相關之必要支出(需在前兩項支出合計數20%以下),故製造業較容易編列投資計畫而已。
實質直接投資依法並無上下限,預計投資金額可以是申請適用資金回台專法匯回金額(假設為A)經受理銀行代扣稅款(首年8%; 第二年10%)後的全部(即A*92%; A*90% )。買賣業或品牌通路業等其他業別,依法並未禁止其等作為被投資事業,撰寫投資計畫書時,應特別注意如何具體展現投資完成後之預期效益,例如增僱多少員工、節省多少成本、品牌商轉等效益。越能具體量化陳述,將越有機會獲經濟部核准。
三、承上,投資計畫書需填寫申請人預計自受理銀行專戶提領之投資金額期程,預計提領新台幣者需一併填寫預計匯率,預計匯率和將來實際提領結匯匯率需要相同嗎?
不需要相同。另外,若投資計畫支出範圍有需以外匯購置動支者,於撰寫投資計畫申請書時可直接敘明,則將來計畫獲經濟部核准後,便可直接自專戶提領相對應的外幣金額,免去結匯新台幣額外產生的匯兌損失等費用。
王佩如提醒,資金回台專法首年最後截止日是今年年8月14日,也就是說,在該日以前向稅局提出申請者,才能適用稅率8%,8月15日以後提出申請,則屬於第二年,需適用稅率10%,較首年增加2%。如果實質投資的話,可退一半,等於首年最終稅率4%,第二年最終稅率5%。黃金首年已在倒數中,在境外(含大陸地區)仍留有大筆資金的個人或營利事業,建議儘快盤點評估適用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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