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議題
對於旨在應對氣候風險不利影響的政府援助項目,企業可能需要運用重大判斷來確定何時及如何確認該項目。
細節探討
政府補助發生於可合理確信企業將遵循政府補助所附加之條件,且將可收到該項補助時始得認列。前述條件可能需要進一步判斷,特別是政府推出可能需要新立法的計畫,或者在評估是否滿足接受補助的條件沒有既定做法時。
若所有條件皆符合,政府補助應於其意圖補償之相關成本於企業認列為費用之期間內,依有系統之基礎認列於損益。企業須詳細考量與此補助相關的條件,以判斷所收取補助係為補償已發生之費用或是未來預期發生的成本。
補助 |
舉例 |
會計處理 |
非貨幣性資產補助 |
政府給予排放憑證或用於綠色專案土地 |
係以名目金額或公允價值衡量[Insights 4.3.50] |
與資產有關之補助 |
政府補助企業購買新穎及節能設備 |
此設備成本係以淨額或總額表達—即是否從取得資產的成本中扣除政府補助或將此補助單獨表達為遞延收入,於資產的使用年限內攤銷[Insights 4.3.130] |
與收益有關之補助 |
費用的豁免 |
此補助係以淨額或是總額表達—即是否將補助與相關支出抵減,或單獨列於“其他收益”之一般標題下表達[Insights 4.3.140] |
用於氣候相關行動之政府貸款
政府可以提供符合氣候相關行動之企業低於市場的利率的貸款—例如再生能源部門的創始成本。企業通常依據IAS20將此獲取低於市場利率之政府貸款利益視為政府補助;此貸款將依 IFRS 9 金融工具之規定處理。此低於市場利率之利益(即政府補助)應按貸款之原始帳面價值(依IFRS9決定)與所收取之價款間之差額衡量。
在某些情況下,政府可能會提供滿足某些條件下之免償還貸款。當可合理確信企業將符合貸款之免償還條款時,則自政府獲取之免償還貸款應視為政府補助。否則,此貸款應認列為負債。企業於判斷從政府收到的現金是否符合IAS 20下可免除貸款的定義時,需要仔細考量所有事實和情況。
揭露
企業需要將所收取與氣候相關的政府輔助提供清楚的揭露。例如,若企業以低於市場的利率獲得政府貸款,則須依 IAS 20 以及 IFRS 7進行相關揭露。依據IAS 20企業須揭露與氣候相關之政府輔助的下列資訊:
- 已於財務報表中認列之政府補助的性質和範圍,並說明企業已直接受惠之其他形式政府輔助;
- 採用的會計政策,包括在財務報表之表達,以及
- 附加於已認列之政府輔助之尚未達成條件及其他或有事項。 [IAS 20.39]
根據 IAS 1 企業可能還需要額外揭露說明公司使用政府輔助的情況。例如,在確定政府補助是否補償已經發生的費用或未來費用時所採用之重大判斷亦可能需要揭露,因為它影響政府補助收益的認列時點。[IAS 1.122]
更多有關氣候相關事項揭露指引請詳 Have you disclosed the impacts of climate-related matters clearly?
管理階層可採取之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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