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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議題

氣候變遷可能導致企業提早結束污染性資產的租賃。然而,氣候變遷亦提供企業機會,能利用政府獎勵措施以投資新興環保科技(例如太陽能發電廠、風力發電廠、電動車)。利用租賃作為融資工具可以提高企業取得該等技術的彈性。

考量如何為投資環保科技提供資金時,企業需考量該安排是否會導致應依IFRS 16(租賃)於資產負債表內認列的租賃負債,以及環保能源憑證的有效性將如何影響該評估。此外,如果企業簽訂購買「環保」電力並由電網或聯營協議輸送電力的合約,則評估該合約是否包含租賃或金融工具會較為困難。

鑒於租賃為企業帶來的靈活性,租賃可以成為一種很有吸引力的綠色技術投資的融資方式,但企業需要審慎識別和計量資產負債表內的租賃義務。

細節探討

資產負債表是否認列租賃負債?

企業可能簽訂協議,購買太陽能或風力發電廠產生的電力,以證明企業已實現碳中和目標。這些協議可能包含租賃。

標的發電設備大多相對單純,惟評估協議是否包含租賃則較為複雜。僅當企業能夠主導資產使用之權利時,該協議才屬於租賃。一般而言,當發電廠設置完成並開始運作後,企業幾乎無須再做重大決策—即,部分或全部的決策已預先決定。因此,當評估哪一方能主導發電廠的使用時,企業可能需要確認哪一方設計並操作該發電廠。[IFRS 16.B24, B28–B29]

如果合約包含租賃,則是否於資產負債表認列租賃負債將取決於付款結構。如果企業按每單位發電量支付,則所有租賃給付均為變動。此種情況下,僅當企業承諾購買固定最低發電量時會有租賃負債。[IFRS 16.27, 38, B42]

環保能源憑證

與環保科技相關的政府獎勵可能是以抵減稅額以及再生能源額度(renewable energy credits)的形式實施。於判斷是否為租賃時,了解這些獎勵措施的性質與其授予對象相當重要。

如果與環保科技相關的獎勵被視為使用標的資產所產生的「經濟效益」,則於考量是否為租賃時應將該獎勵納入評估。例如,如果一方取得電力,而另一方透過使用標的資產而取得再生能源額度,則雙方分享了使用該資產的經濟效益,此時可能代表並無租賃交易。[IFRS 16.B21]

相反地,所得稅抵減是因擁有資產而取得的利益,在評估中並未納入考量。[IFRS 16.IE2.Ex9]

電力轉供協議

在某些情況下,供應商不會直接傳輸電力給客戶。取而代之的是,供應商傳輸「綠電」至公共電網,客戶再透過該電網取得電力。

此種情況下,供應商及客戶可藉由簽訂協議,針對合約所約定的固定價格與即期價格間之差額進行現金交割,以管理對於電力即期價格波動的曝險。

客戶將需要謹慎評估是否存在對發電廠的租賃,以及協議是否產生按公允價值衡量的衍生金融工具。[IFRS 16.9, Insights 7.1.120.110–180]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解釋委員會於2021年6月討論了類似的情況。

揭露

針對租賃活動的性質以及決定租賃是否存在時所做的重大判斷,企業需要提供明確且有意義的揭露。

管理階層可採取之行動

  • 考量取得環保科技的協議是否包含租賃。
  • 評估環保能源憑證是否為使用標的資產所產生且將影響租賃評估的經濟效益。
  • 考慮讓會計專業人員參與覆核潛在的租賃協議,以辨認未預期的財務報導影響。
  • 針對企業所做出的重大判斷及估計,提供明確且有意義的揭露。

本文所指“Insights”即KPMG刊物 Insights into IFRS®(《洞析國際財務報導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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