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議題
鑒於租賃為企業帶來的靈活性,租賃可以成為一種很有吸引力的綠色技術投資的融資方式,但企業需要審慎識別和計量資產負債表內的租賃義務。
細節探討
企業可能簽訂協議,購買太陽能或風力發電廠產生的電力,以證明企業已實現碳中和目標。這些協議可能包含租賃。
標的發電設備大多相對單純,惟評估協議是否包含租賃則較為複雜。僅當企業能夠主導資產使用之權利時,該協議才屬於租賃。一般而言,當發電廠設置完成並開始運作後,企業幾乎無須再做重大決策—即,部分或全部的決策已預先決定。因此,當評估哪一方能主導發電廠的使用時,企業可能需要確認哪一方設計並操作該發電廠。[IFRS 16.B24, B28–B29]
如果合約包含租賃,則是否於資產負債表認列租賃負債將取決於付款結構。如果企業按每單位發電量支付,則所有租賃給付均為變動。此種情況下,僅當企業承諾購買固定最低發電量時會有租賃負債。[IFRS 16.27, 38, B42]
環保能源憑證
與環保科技相關的政府獎勵可能是以抵減稅額以及再生能源額度(renewable energy credits)的形式實施。於判斷是否為租賃時,了解這些獎勵措施的性質與其授予對象相當重要。
如果與環保科技相關的獎勵被視為使用標的資產所產生的「經濟效益」,則於考量是否為租賃時應將該獎勵納入評估。例如,如果一方取得電力,而另一方透過使用標的資產而取得再生能源額度,則雙方分享了使用該資產的經濟效益,此時可能代表並無租賃交易。[IFRS 16.B21]
相反地,所得稅抵減是因擁有資產而取得的利益,在評估中並未納入考量。[IFRS 16.IE2.Ex9]
電力轉供協議
在某些情況下,供應商不會直接傳輸電力給客戶。取而代之的是,供應商傳輸「綠電」至公共電網,客戶再透過該電網取得電力。
此種情況下,供應商及客戶可藉由簽訂協議,針對合約所約定的固定價格與即期價格間之差額進行現金交割,以管理對於電力即期價格波動的曝險。
客戶將需要謹慎評估是否存在對發電廠的租賃,以及協議是否產生按公允價值衡量的衍生金融工具。[IFRS 16.9, Insights 7.1.120.110–180]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解釋委員會於2021年6月討論了類似的情況。
管理階層可採取之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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