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Tax alert 160 - 營業人因資金回台所取得之海外股利收入,可 評估採用營業稅直接扣抵法以享節稅效益

營業人因資金回台所取得之海外股利收入,可 評估採用營業稅直接扣抵法以享節稅效- e-Tax alert 160

為享有「資金回台專法」的租稅優惠,不少營業人從國外子公司匯回股利收入!在申報營所稅時,對於進項稅額的計算,該採「比例扣抵法」,還是「直接扣抵法」,以達最佳節稅效果?若已申報完畢,是否可以更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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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bin-huang

稅務投資部執業會計師

KPMG in 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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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自108年8月15日開始施行,不少營業人已自國外子公司取得投資收益以享受租稅優惠,然因該股利收入在營業稅申報上應列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致成為兼營營業人,而應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計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比例(取得免稅股利收入占總銷售額之比例)。若採用「比例扣抵法」可能因不得扣抵比例較高,而使得可扣抵之進項稅額遭到稀釋,此時,營業人或可考慮採用「直接扣抵法」,將進項稅額區分為「專供課稅營業用」、「專供免稅營業用」及「共同使用」,除共同使用之進項稅額乘以不得扣抵比例計算之金額及專供免稅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外,其餘進項皆可扣抵,應有節稅效益。

舉例說明,甲營業人因適用資金回台專法於109年度自境外匯回股利1億元,除該股利收入外無其他免稅銷售額,而其當年度應稅銷售額及零稅率銷售額共計9億元,全年進項稅額為3000萬(假設甲營業人專供課稅營業用得扣抵稅額為2700萬,供課稅及免稅營業共同使用之稅額為300萬)。如採用比例扣抵法,甲營業人需就當年度進項稅額3000萬乘以全年不得扣抵比例10%(1億÷(1億+9億)),當年度將有300萬進項稅額不得扣抵;然如採直接扣抵法,甲營業人僅需就共同使用之進項稅額300萬乘以10%之不得扣抵比例,故僅有30萬進項稅額不得扣抵,而產生270萬之節稅效益。而直接扣抵法於適用上無須事先向稅局提出申請,可直接於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申報時主張,然應符合帳簿記載完備,能明確區分所購買貨物、勞務或進口貨物之實際用途之要件,如屬經營製造業、當年度銷售金額合計逾10億元、或當年度申報扣抵進項稅額合計逾2,000萬元之營利事業,另需檢附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方可適用,營業人申報時應予注意。

KPMG 觀察

資金回台專法之租稅優惠其期限僅有2年(自108年8月15日至110年8月14日),不少營業人為使節稅效益極大化,遂趕在2年期限內自國外子公司匯回鉅額之股利收入,然常見許多公司本屬專營應稅業務之營業人,因該股利收入而轉換為兼營營業人身分,卻漏未於年底計算不得扣抵比例之情況,故在此提醒營業人除應於年底採用兼營營業人專用之403申報書報繳營業稅外,並可評估採用「直接扣抵法」之節稅效益,如屬需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方可適用直接扣抵法之營業人,倘未能於申報期限內(109年度最後一期之申報期限為110年1月15日)取得簽證報告而先以比例扣抵法申報者,仍可在申報後6個月之營業稅核定期間內,檢附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向稽徵機關申請更正採用直接扣抵法以申請退還溢繳之營業稅額。

作者

黃彥賓 會計師

江宗祐 副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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