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Tax alert 156 - 降低跨國服務費用支付扣繳稅負之節稅措施

降低跨國服務費用支付扣繳稅負之節稅措施- e-Tax alert 156

現行稅法提供數種扣繳稅款減免措施讓外國營利事業可以進一步主張合理之扣繳稅負,謹將常用之減免措施、適用範圍、程序及有效稅率並從協助外國企業申請境內利潤貢獻度的經驗中,給予相關提醒事項彙整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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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nn-chen

稅務投資部執行副總經理

KPMG in 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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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營利事業提供勞務予國內營利事業所取得之服務報酬,一般來說,國內營利事業作為扣繳義務人傾向一律於給付時按20%之扣繳稅率扣取稅款,以避免短漏扣繳罰則。惟此作法未能考慮勞務提供地點及相關成本費用等因素而一律就給付總額扣繳,顯然將不可避免地提高外國勞務提供人之稅負成本。

準此,現行稅法提供數種扣繳稅款減免措施讓外國營利事業可以進一步主張合理之扣繳稅負,舉例言之,如勞務提供地皆於台灣境外進行及完成,且無涉及台灣境內人員之參與及協助已完成勞務之提供,則所取得之服務報酬應可主張非屬台灣來源所得免予扣繳。然而,稽徵實務上,國內營利事業是否涉及勞務提供過程之參與協助須以個案事實認定,未有一體適用之標準,主張上有其困難度。但尚有其他可採行之減免措施,可有效降低外國營利事業在台稅負,謹將常用之減免措施、適用範圍、程序及有效稅率彙整如下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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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提供勞務之外國營業事業是與台灣簽訂有租稅協定國家的稅務居民,符合條件之營業利潤可享有免稅之避免雙重課稅優惠;若外國營業事業非來自與台灣簽訂有租稅協定國家,但所提供之勞務屬於「技術服務」,則可以考慮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降低有效稅率至3%。然而,若案關勞務不屬上述兩類措施之適用範圍,仍可依照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下稱「認定原則」)第15點,申請成本、費用減除以重新計算台灣來源所得,並辦理更正扣繳金額及退稅,惟對在台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營利事業而言,要明確劃分歸屬於提供勞務之成本費用並提示相關帳簿文據以計算所得額,有其困難性,此外先繳後退的作業流程,亦使外國營利事業對繁瑣的退稅流程卻步。財政部為減輕所得人資金積壓及徵納雙方作業負擔,於108年度9月增訂認定原則第15點之1,開放外國營利事業得於取得收入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定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度,以降低台灣扣繳稅款,適用要件可參閱108927日第133期之e-Tax alert

至該法令發布一年多來,許多因不適用租稅協定之外國營利事業,例如位於中國、美國或韓國等地區之營利事業,或提供非屬技術服務之外國營利事業皆透過申請核定淨利率及貢獻度有效降低在台稅負。惟因該法條施日尚短,稽徵機關於審理過程中亦缺乏前例參考,故謹將KPMG協助外國營利事業申請境內利潤貢獻度之經驗,列舉應注意事項如下 :

淨利率

–多數外國營利事業無法提供完整帳簿或文據供稽徵機關核實認定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故通常係透過提供雙方簽定之合約、交易流程說明等證明文件來申請適用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淨利率;此部分須注意如簽訂合約為英譯版本,須一併提供中譯版予稽徵機關。

–申請函內容須就申請人之主要營業項目、提供服務內容、服務交易價金計算方式及所提供服務適用之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詳細說明;若合約內容涉及多種服務,稽徵機關亦可要求申請時明確拆分服務及計價並依據各別服務項目採用合適之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

–針對合約約定之給付金額,稽徵機關亦會審查服務內容是否與合約條款相符,並進一步要求提示相關成本費用組成(如固定或變動費用)、款項具體計價方式或已開立之憑證等;惟須注意因境內利潤貢獻度是屬事前申請核定,故扣繳義務人(境內給付者)應與申請人(提供勞務之外國營利事業)確認給付時是否已取得核准,避免漏繳稅款遭責罰。

貢獻度程度

–外國營利事業取得我國來源收入,若其提供勞務行為或營業行為同時在我國境內及境外進行者,可申請核定境內利潤貢獻程度。一般而言貢獻度計算方式包含按工時、成本或營收等比例,但這部分外國營利事業須提示可明確劃分我國境內及境外利潤貢獻程度之證明文件(例如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移轉訂價證明文件、工作計畫紀錄或報告等)才可核實核定。

–若申請人主張服務方式係透過電子郵件、電話會議及網際網路等方式交付服務成果,稽徵機關則可進一步要求提示具體服務事證以茲證明境內外分別參與程度。

–現階段因境內貢獻程度審核實務上並無明確標準,除按規定要求申請人提示上述證明文件外,仍可能視個案情形審查、提問,倘若申請人無法清楚證明貢獻度之合理性,稽徵機關將依相關規定核定境內貢獻度為百分之百。

KPMG 觀察

有別於所得稅法第25條規定或租稅協定適用之限制,及申請認定原則第15點成本、費用減除之執行過程曠日耗時,造成實務上外國營利事業常變相將扣繳稅成本轉嫁由台灣企業負擔;而在新認定原則下,如外國營利事業於帳簿文據之準備有其困難者,得比照跨境電商核課所得之規定,允許外國企業得於取得勞務報酬或營業利潤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定適用之淨利率及我國境內貢獻度,據以計算我國課稅所得額。雖然觀察目前多數申請案係遭核定境內貢獻程度百分之百,但縱使稽徵機關僅核准以同業利潤標準計算淨利率,仍能大幅降低扣繳稅負,例如依服務性質稅局認定之同業利潤率為21%者,有效扣繳稅率仍可自原本之20%降低至4.2%(21% × 100% × 20% =4.2%)。因此,建議外國營利事業甚至國內勞務買受人,應積極評估申請認定原則第15點之1下之減免措施,以期有效降低外國營利事業在台稅負之不確定性,避免先繳後退之繁瑣流程,並在合規範圍內達到節省稅負之目的。

 

作者

陳慧玲 執行副總

謝昌君 副總經理

強詩涵 協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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