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調風險分析之無形資產移轉訂價趨勢

強調風險分析之無形資產移轉訂價趨勢

在開曼與英屬維京等境外地區陸續實施經濟實質法及國際反避稅之潮流趨勢下,企業應留意本草案之未來發展,並檢視無形資產DEMPE活動之實際風險承擔、管理及控制情形,以依據受控交易參與人之實際經濟行為配置合理利潤,做好集團價值鏈之移轉訂價籌劃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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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志愷

稅務投資部執業會計師

KPMG in 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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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創新及知識經濟的世代下,企業所能掌控的無形資產已成為價值創造的重要來源,因此對於無形資產之移轉訂價議題,於現今防杜稅基侵蝕及利潤移轉已建立之國際租稅新規則中,將更為強調與價值創造因素一致。有鑑於此,財政部於日前預告,預計自109年度施行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修正條文草案,重點之一即在完善無形資產之移轉訂價規範。

KPMG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陳志愷表示,為評估無形資產交易之利潤分配是否符合常規,草案以交易之經濟實質出發,導入風險基礎之分析架構,考量受控交易參與人於無形資產開發、提升、維護、保護及利用等活動(即DEMPE活動)中所執行功能、使用資產及承擔風險之貢獻程度,並依可比較程度分析決定常規交易結果。分析上所應著重者,為各參與人是否具備風險承擔及風險管理功能之實際經濟行為,前者為承受風險所帶來有利或不利結果,及具備承擔風險之財務能力,後者為實際控制風險之決策能力及實際執行該決策之功能。

在此分析架構下,受控交易參與人縱使為無形資產契約約定之法定所有權人,但對其DEMPE活動僅提供資金,未實際控制其財務風險及其他相關風險,應獲得無風險報酬;如所提供資金有實際控制其財務風險,但未承擔及控制其他相關風險,應獲得經風險調整之合理報酬。

此外,為能在移轉訂價角度下完整反映無形資產的經濟價值,本草案將企業內部為開發無形資產,依會計處理列為當期費用而未資本化之研究發展及行銷等支出,亦納入無形資產範圍,並增加財務會計評價準則所定收益法,可作為無形資產交易之常規交易方法。

陳志愷指出,在開曼與英屬維京等境外地區陸續實施經濟實質法及國際反避稅之潮流趨勢下,企業應留意本草案之未來發展,並檢視無形資產DEMPE活動之實際風險承擔、管理及控制情形,以依據受控交易參與人之實際經濟行為配置合理利潤,做好集團價值鏈之移轉訂價籌劃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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