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Tax alert 139 - 台灣受控交易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之規定

e-Tax alert 139 - 台灣受控交易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之規定

跨國企業於執行移轉訂價政策時,常面臨到未預期之市場因素導致實際交易結果不符合政策預期,需進行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之情形。為提供企業明確規範,財政部彙整各方意見,於108年11月15日發布台財稅第10804629000號令釋,俾利企業於進行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時有所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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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管理集團移轉訂價風險,以避免重複課稅。跨國企業雖可於交易前考量交易雙方所執行之功能及承擔之風險,訂立移轉訂價政策,以期交易雙方能夠保有符合常規交易原則之利潤。然實務上,跨國企業於執行移轉訂價政策時,常面臨到未預期之市場因素導致實際交易結果不符合政策預期,造成不合常規交易原則之結果而需進行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之情形。

過去依據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七條第五款,「・・・調整之結果,將使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納稅義務較未調整前為低者,不予調整。」,使跨國集團面臨實務上,只能進行向上調整增加在台關係企業利潤而無法向下調整之情況。

雖財政部曾個案核釋,允許該個案進行移轉訂價調整,但由於適用條件嚴格,多造成企業適用上的困難。為提供企業明確規範,財政部彙整各方意見,於108年11月15日發布台財稅第10804629000號令釋,俾利企業於進行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時有所依據。茲將相關重點列示如下:

適用條件

自109年度起,營利事業從事受控交易,於會計年度結算前進行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者,應符合下列要件並依第2點規定繳納相關稅捐(費)。

  • 所涉受控交易之參與人,事先就其交易條件及所有影響訂價之因素達成協議,且該依協議調整之應收應付價款已計入財務會計帳載數。
  • 所涉受控交易之其他參與人,同時進行相對應調整。

適用交易類型

依前點規定進行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者,應依下列規定,按其調整後之交易價格,繳納相關稅捐(費):

從事跨境有形資產移轉之受控交易

  • 貨物進口時,應於進口報單註明「辦理000會計年度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作業」,檢附預估商業發票及貨價申報書以暫訂價格向海關申請依關稅法第18條第3項第3款規定繳納保證金先行驗放,並於該會計年度結束後1個月內,檢送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向海關申請依關稅法完稅價格規定辦理審核,補繳或退還進口貨物關稅及相關代徵稅費;申請書應載明事項及相關資料如下:

- 申請核定完稅價格之進口報單號碼、項次、暫訂價格及正式商業發票價格。

- 決定交易價格之理由或價格計算方法。

- 檢附交易合約、正式商業發票、付款證明及其他相關文件。

  • 進口貨物依前目規定以繳納保證金先行驗放者,由海關核發「海關進口貨物稅費繳納證兼匯款申請書」;嗣營利事業經海關核定退還營業稅者,屬進項稅額之減少,應依財政部92年1月10 日台財稅字第0910456851號令及101年5月24日台財稅字第10104557440號令規定辦理。

非屬跨境有形資產移轉之受控交易

  • 營業稅:

- 應檢附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聲明書等證明文件,併同會計年度最後一期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營業稅。

- 除購買國外勞務及外銷貨物或勞務案件外,應於調增交易價格時併同開立統一發票、調減交易價格時應按折讓處理,並於統一發票或折讓單註記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

  • 貨物稅:應檢附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聲明書等證明文件,併同會計年度最後月份出廠貨物之應納稅款,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貨物稅。
  • 所得稅:調整有形資產移轉以外之交易價格,如屬扣繳範圍之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退補扣繳稅款

需檢附之文件

營利事業應於辦理調整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揭露該受控交易相關資訊,併同檢送交易合約、該受控交易其他參與人進行相對應調整相關證明文據及相關稅目調整憑證予所在地國稅局,並說明交易價格變動理由及實際調整結果。

其他應注意事項

  • 營利事業於貨物進口時,依前點第1款規定向海關申請以繳納保證金方式先行驗放,惟未於辦理調整之會計年度結束後1個月內檢送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向海關申請依關稅法完稅價格規定辦理審核者,海關將逕行核定完稅價格。
  • 營利事業從事受控交易應依常規交易原則訂定價格或利潤,其符合第1點及第2點規定進行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者,於辦理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仍應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1、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KPMG觀察

  • 相較過往對於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較嚴格之規定,本解釋令明顯放寬相關限制,讓跨國企業得以於會計年度終了前,透過適當的移轉訂價調整,使其利潤配置符合集團所規劃之移轉訂價政策,以避免跨國企業之受控交易因不符合常規交易原則,而衍生重複課稅問題。
  • 惟仍需注意的是,受控交易之參與人仍需「事先就其交易條件及所有影響訂價之因素」達成協議且所涉受控交易之其他參與人,同時進行相對應調整。
  • 就跨境有形資產之移轉提供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時關稅之處理方式,允許企業自關稅角度保有移轉訂價調整的空間。
  • 企業需注意因進行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而衍生之相關稅負,如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及關稅。該解釋令提出相關稅負需視調整結果進行退補。
  • 若跨國企業欲針對台灣境外關係企業進行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仍需注意該關係企業所在國(地區)是否會因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衍生相關增值稅及關稅疑義。

作者

許志文 執業會計師
陳彩凰 執業會計師
丁傳倫 執行副總經理
林嘉彥 執行副總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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