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音解說:境外公司經濟實質法最新發展

影音解說:境外公司經濟實質法最新發展

根據最新開曼及BVI經濟實質法案及實行細則,如果同時符合相關實體及相關業務才須遵守境外經濟實質法案。在4月23日BVI公佈實行細則草案後,陸續在各地舉辦說明會,由葉建郎會計師彙整成常見QA,解答大家的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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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ron-yeh

稅務投資部執業會計師,亞太業務發展中心印尼區主持人

KPMG in 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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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曼群島及BVI陸續於107年12月間通過經濟實質法案,並於108年1月1日起實施;開曼群島另已於108年4月30日公布施行細則2.0,而BVI也於4月23日公布施行細則草案。觀察細則或草案內容,針對台商經常詢問有關經濟實質認定的疑義,稅務投資部會計師葉建郎指出,純控股公司無需在當地進行決策及管理,即使設立於開曼之境外公司有觸及純控股業務以外之其他8項相關業務的定義,只要沒有實際收取收入,尚不衍生須符合經濟實質要求或測試的風險。此外,投資基金非屬適用對象。以分公司申請豁免適用對象者,僅可排除分公司業務,總公司的其他業務不可豁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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