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20日 | 阅读时间6分钟

为弥补因递延所得税会计处理的强制豁免所导致的潜在信息缺失,企业必须自2023年12月31日起在其财务报表中提供新的披露信息。

递延所得税会计处理的强制豁免

若集团运营所在的税收管辖区中至少有一个已颁布税法,企业应当披露其已应用递延所得税会计处理的强制豁免的事实。
 

补足税风险敞口

企业应披露已知信息(或能够合理估计的信息),以帮助财务报表使用者了解企业在报告日因支柱二税法面临的风险敞口。

此类信息无须反映立法中的所有具体要求——企业可以按指示性范围的形式提供披露。披露信息可包括以下方面。

  • 定性信息:支柱二税法如何对企业产生影响,以及面临缴纳风险的税收管辖区,例如触发补足税的地区和须缴纳补足税的地区。
  • 定量信息:可能须缴纳支柱二所得税的利润占比、该等利润适用的平均有效税率、或者支柱二立法生效后平均有效税率的变化幅度。

如果在报告日尚未得知或无法合理估计相关信息,企业应当对此进行说明并披露对于支柱二风险敞口评估进展的信息。

如需获取相关披露示例,请参阅毕马威发布的《披露范本——年度财务报表指南》(Illustrative disclosures – Guide to annual financial statements)中的附注14(J)。

否——企业可以提供定性披露(详见问题1)。

如果在报告日尚未得知或无法合理估计相关信息,企业应当对此进行说明并披露对于支柱二风险敞口评估进展的信息。

取决于具体情况——企业需要与税务专家沟通,以根据具体事实和情况确定就GloBE2税收规则进行调整的影响是否重要。

披露旨在帮助财务报表使用者了解企业在报告日因支柱二税法面临的风险敞口。

《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IAS 12 Income Taxes)没有明确规定企业应如何确定潜在的补足税风险敞口——即是采用GloBE税收规则,还是使用未作调整的、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然而,有关该类风险敞口的信息无须反映立法中的所有具体要求。

企业可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考虑根据GloBE税收规则进行调整是否会产生重要影响,即由此产生的信息是否可能会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的决策。

2023年的数据——实际数据、估计数据或两者的结合。

在新的税收规则生效前,企业必须披露其在报告日因支柱二税法面临的潜在风险敞口。这意味着,企业应披露若新税法在2023年12月31日生效,且2023年的利润需要缴纳补足税时企业的假设风险敞口。

若企业在2023年12月31日之前已执行影响评估,则可以使用2023年的部分估计数字。例如,若企业在2023年11月执行评估,则在确定披露信息时,可以使用2023年第三季度的实际数字和2023年第四季度的估计数字。

是——前提是该额外信息对财务报表使用者具有相关性。可能的预期变化包括以下方面。
 

向支柱二税法过渡

不同国家可能处于实施新税法的不同阶段——例如,一些国家的新税法可能在2024年生效,而其他国家可能要到2025年或之后才生效。举例来说,如果新税法要到2025年才在最终母公司所在的税收管辖区生效,而于2014年就在居间母公司所在的税法管辖区生效,则居间母公司可能需要在2024年(而非2025年或以后)缴纳补足税。

支柱二下的不同税收规则(所得归入规则3、征税不足付款规则4和本地最低税负5)也可能在不同的日期生效。因此,同一集团内的不同公司可能需要在过渡期内缴纳补足税。

例如,征税不足付款规则可能于2023年12月31日在集团运营所在的某个税收管辖区颁布,并于2025年生效。然而,集团运营所在的某个低税管辖区计划在2024年出台本地的补足税(即本地最低税负),生效日期也是2025年。在这个示例中,根据2023年12月31日颁布的征税不足付款规则可能需要缴纳补足税的集团公司,将不需要在2025年缴纳该税项。这一额外信息可能对集团财务报表的使用者具有相关性。
 

改变税务策略

一些企业可能正在考虑改变税务策略——例如,放弃享受将有效税率降至15%以下的减税措施,从而不会在未来触发补足税。

如问题4所述,在2023年的财务报表中,企业需要使用2023年的数据披露潜在的补足税风险敞口。但是,如果企业认为税务策略的潜在变化对财务报表使用者具有相关性,则可能会希望披露更多信息。

取决于具体情况——这不仅仅是一项定量评估,还涉及定性评估。

重要性应从财务报表使用者的角度进行评估,即信息是否影响其决策。

企业可能需要与投资者沟通,以确定哪些信息对投资者的分析具有相关性。

当新的税收规则在集团运营所在的所有税收管辖区生效后,企业必须披露的信息仅为以下两项:

  • 递延所得税会计处理的强制豁免;以及
  • 与补足税相关的当期税费。

但在过渡期内(见问题5),企业可能需要提供一些额外的披露信息。

简单来说,应关注企业自身的风险敞口。

我们认为,在确定应提供哪些披露信息时,企业应考虑对特定财务报表的使用者具有相关性的信息,以便后者了解企业因新税法而承担的潜在风险敞口。

例如,如果企业预计(在过渡期内或当新规则成为全球惯例时)须缴纳或会触发补足税,则有关补足税风险敞口的信息可能具有相关性。

反之,如果集团公司预计无须缴纳也不会触发补足税,则在其单独财务报表中披露其他集团公司因支柱二税法面临的风险敞口可能会掩盖相关信息。

可能需要——因为即使新的税收规则尚未定稿,投资者也需要获取相关信息。

《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仅要求企业在新税法颁布时提供披露信息。然而,企业仍需考虑是否在新税法颁布前披露其面临的补足税风险敞口,因为投资者可能希望企业评估潜在影响。[IAS 1.17(c)]

否——前提是没有需要予以披露的风险敞口。

披露旨在帮助财务报表使用者了解企业面临的补足税风险敞口。

补足税风险敞口的评估可能较为复杂,并可能需要税务专家的参与。如果集团公司预计在过渡期内或当新规则成为全球惯例时,既无须缴纳也不会触发补足税,则没有需要披露的风险敞口。

1 会计准则的要求适用于已颁布或实质上已颁布的税法。为便于参考,本问答中的“已颁布”既指“已颁布”,也指“实质上已颁布”。

2  GloBE——全球反税基侵蚀(global anti-base erosion)。

3 所得归入规则(Income Inclusion Rule,IIR)。

4 征税不足付款规则(Undertaxed payment rule,UTPR)。

5 符合资格的本地最低补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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