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4月海关重要政策更新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第261号令)

海关总署于2023年3月7日发布《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根据工作实际,决定废止2005年3月21日海关总署令第126号公布、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管理办法》,1999年8月5日海关总署令第77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及我国履行国际条约规定进口物资减免税的审批和管理办法》,2017年12月8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4号公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的《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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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对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及我国履行国际条约规定进口物资减免税审核确认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3〕20号)

海关总署于2023年3月8日发布《关于对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及我国履行国际条约规定进口物资减免税审核确认事宜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有关规定,就海关对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及我国履行国际条约规定进口物资减免税审核确认事宜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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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加海南离岛免税购物“担保即提”和“即购即提”提货方式的公告(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25号)

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于2023年3月18日联合发布《关于增加海南离岛免税购物“担保即提”和“即购即提”提货方式的公告》。海南离岛旅客凭有效身份证件或旅行证件和离岛信息在海南离岛免税商店购买免税品时,除在机场、火车站、码头指定区域提货以及可选择邮寄送达或岛内居民返岛提取方式外,可对单价超过5万元(含)的免税品选择“担保即提”提货方式,可对单价不超过2万元(不含)且在本公告附件清单内的免税品选择“即购即提”提货方式。

对“担保即提”和“即购即提”提货方式的要求、不予办理离岛旅客验核签章手续情况、相关法律责任等,请参考公告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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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开展属地查检业务管理系统及检验检疫证单“云签发”模式试运行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3〕27号)

海关总署于2023年3月31日发布《关于开展属地查检业务管理系统及检验检疫证单“云签发”模式试运行的公告》。海关总署决定自2023年4月10日起,在全国海关启动属地查检业务管理系统和出口检验检疫证书“云签发”模式试运行工作。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可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 办理海关出口货物属地查检及出口检验检疫证书申请手续,在“预约通关”模块对出口货物预约申请海关检查,同时在“预约查询”中查看具体信息;在“货物申报”栏目下“属地查检”模块进行“电子底账申请”和“申请单查询”;在“拟证出证”模块进行“证书申请”,证书种类详见附件。

相关操作手册可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自行下载。查检系统试运行期间,出境属地查检业务将在查检系统完成,同时保留原有系统和证书申请模式作为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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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第262号令)

海关总署于2023年3月9日发布《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以及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有关要求,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等22部规章进行修改,该决定自2023年4月15日起施行。

对于详细修改内容,请参考公告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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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公布《特殊物品海关检验检疫名称和商品编号对应名录》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3〕28号)

海关总署于2023年4月2日发布《关于公布<特殊物品海关检验检疫名称和商品编号对应名录>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2023年版)》及海关总署相关公告,海关总署制定了《特殊物品海关检验检疫名称和商品编号对应名录》(见附件),对未列入对应名录的出入境特殊物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要求进行申报。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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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3〕29号)

海关总署于2023年4月7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的公告》。为进一步加强进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自2023年4月13日起,对进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批批“审单验证+口岸检验或者目的地检验”模式,根据进口危险化学品属性和危险货物包装类型设定检验作业环节(地点)和比例。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收货人或者代理人报关时,应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如实填报货物属性、检验检疫名称、危险类别、包装类别、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UN编号)、危险货物包装标记(包装UN标记)和目的地检验检疫机关等,并按照申报货物项分别上传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9号(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

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收货人或者代理人报关后,应及时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查询检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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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废止海关总署2019年第74号等8部公告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3〕31号)

海关总署于2023年4月10日发布《关于废止海关总署2019年第74号等8部公告的公告》。根据工作实际,海关总署决定废止内容已被现行政策覆盖或者已不再符合当前工作要求的海关总署2019年第74号公告、2019年第80号公告、2019年第81号公告、2019年第89号公告、2019年第92号公告、2019年第108号公告、2019年第114号公告、2019年第165号公告等8部公告。

指定监管场地相关工作依据《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管理规范》(海关总署2021年第4号公告附件3)办理,各类指定监管场地名单在海关总署门户网站(www.customs.gov.cn)公布,并实施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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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海关行业标准《海关统计国家(地区)名称代码》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3〕37号)

海关总署于2023年4月17日发布《关于发布海关行业标准<海关统计国家(地区)名称代码>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海关总署令第140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5号修改),海关总署发布海关行业标准《海关统计国家(地区)名称代码》(HS/T 71—2023),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的文本可通过中国技术性贸易措施网站(http://www.tbtsps.cn)标准栏目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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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等17部门关于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 推动边(跨)境经济合作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商资发〔2023〕18 号)

商务部等17部门于2023年3月6日联合发布《 关于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 推动边(跨)境经济合作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边境经济合作区、跨境经济合作区(以下称边(跨)境经济合作区)是我国深化与周边国家和地区合作、推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的重要平台,也是沿边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为推动边(跨)境经济合作区高质量发展,经国务院同意,商务部等17部门联合发布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边(跨)境经济合作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对于措施规定,请参考公告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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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海关重要政策更新

上海海关关于发布促进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告( 沪关通告〔2023〕2号)

上海海关于2023年3月7日发布《关于发布促进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告》。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加大海关政策供给力度,更好服务上海市总部企业(机构)的集聚运作和能级提升,推动上海经济高质量发展,上海海关制定《上海海关促进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具体措施请参考公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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