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状病毒(COVID-19)的爆发(以下简称“疫情”)给中国境内企业以及与中国企业有密切贸易往来的境外企业造成了广泛冲击和影响。

作为首期《财务报告热点专题》,我们将讨论疫情爆发后某些具有普遍性的财务报告注意事项,尤其是香港上市发行人需要注意的事项。

截至今日,形势多变让企业难以估计疫情的潜在影响。但即便如此,企业也在竭力应对,严阵以待以防不确定性的增加。为便于企业评估疫情在当前及未来对业务经营和财务报告的影响,我们总结出三个问题,帮助高级执行团队和董事会及早进行考量。

1) 在当前疫情下,是否需要就内部信息发布单独公告?

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证监会”)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2020年2月4日发布的联合声明 —“有关在严重新型传染性病原体呼吸系统病的旅游限制下刊发业绩公告Joint Statement in relation to Results Announcements in light of Travel Restrictions related to the Severe Respiratory Disease associated with a Novel Infectious Agent)”,两家机构提醒发行人:如果疫情对业务经营及财务报告控制、系统、流程或程序造成严重破坏,企业应考虑披露内部信息。 

为确保按照相关规则和规定进行及时披露,企业应检查当前相关的系统和流程,密切关注可能需要披露的事项,以便这些事项被及时识别、评估并上报至董事会。同时,与法律咨询机构保持紧密的工作关系也有利于及时处理相关事项。

2) 是否已全盘考虑如何在年报中反映疫情影响?

疫情对企业的影响可以在年报的前端及后端部分均予以反映。

财务报表

关于截至2019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表,考虑到经营活动和经济状况的变化发生在报告期之后,因此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疫情对财务报告的影响可能限于非调整期后事项。 

一方面,企业可能要额外区分12月31日之前和之后的影响。例如,截至2019年12月31日的金融资产和非金融资产的减值估计应当反映出截至该日可获取的、合理的支持性信息,同时应当保持审慎,避免应用后见之明或把不符合该日实际状况或合理预期的估值输入数据也纳入考量。在某些情况下,评估时可能无法做到清晰区分。例如,客户在报告日后发生破产通常是报告日前已经开始的一系列事件(比如,中美贸易摩擦等)所造成的后果,这可能导致获悉客户破产信息成为调整事项,从而需要在2019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表内确认追加损失。

另一方面,企业需要在财务报表中披露重要的非调整事项,包括在可以确定的情况下披露估计的财务影响。这些事项举例如下:

  • 经济环境变化对金融和非金融资产减值评估的影响,以及对资产和负债公允价值计量的影响
  • 客户信用风险的变化
  • 违反贷款协议的限制条款、贷款协议修订或债权人提供豁免
  • 可能发生的存货减记
  • 风险管理策略和政策

此外,企业可能需要更广泛地披露为管理信用或流动性风险敞口而制定的政策和流程。

管理层讨论及分析中的业务审视

按照规定,业务审视应涵盖企业面临的主要风险和不确定事项,以及在财年结束后发生的并对企业构成影响的重要事件的详细信息。由此,业务审视可对财务报表起到关键的互补和增补作用,并在所审视财年内发生事件的论述与未来业务发展预期的论述之间建立联系。

随着疫情带来的不确定性增加,企业必须作出适当努力,按照香港《公司条例附表5》(Schedule 5 of the Hong Kong Companies Ordinance)以及香港会计师公会发布的《会计公告第5号》(Accounting Bulletin 5),向企业投资者提供足够明确、具体的最新情况。

在业务审视方面,企业的毕马威联系人可提供以下毕马威出版物:

  • 《香港业务审视实用指南》(备英文及中文版本以供参阅)— 阐述业务审视如何既遵循香港会计师公会的《会计公告第5号》,又能满足《上市规则》中与管理层讨论及分析有关的要求和建议。该出版物可从毕马威外部网站直接获取。
  • 上市公司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编制业务审视核对表 — 帮助企业确保遵循《公司条例附表5》和《上市规则》的最低要求,并帮助评估所编制的业务审视在多大程度上符合《会计公报第5号》的指引要求。

3) 在满足报告时间表方面是否存在挑战?

因疫情影响的严重性而导致年末结算流程的延迟,以及额外的工作和审计程序(例如,需执行额外的减值评估和持续经营评估),这可能使企业在满足报告时间表和《上市规则》设定时限方面遭遇更多困难。

与审计师保持对话,商定可行时间表,监控财务报告的流程和完整性以及审计工作进度,尽早与董事会沟通相关事项;总之,在满足报告时间表方面,加强沟通和协作将比以往更加重要。

审计委员会在应对这些挑战方面将发挥重要作用。 

尽管有上述努力,但企业在发布初步业绩公告时,有可能还是无法达到 Practice Note 730(《应用指引第730号》)有关获得审计师认可的要求。例如,如果审计尚未完成或者未达到接近完成阶段,那么与审计相关的未决事项可能导致业绩发生变化。

针对这些情况,香港证监会和香港联交所在2020年2月4日的联合声明中,就以下两种情景如何参照《上市规则》延迟发布经审计业绩的公告提供了指引:

情景1

除达到获得审计师认可的要求外,发行人可完全遵照《上市规则》发布业绩公告

情景2

其他所有情况
  • 在截止日当天或之前公布初步业绩
  • 香港联交所通常会允许发行人证券继续交易
  • 就发行人可报告的财务信息向香港联交所进行咨询
  • 香港联交所将与香港证监会协商并评估:发布该等信息是否足以维持有序、讯息流通和公平的市场,使得上市发行人的证券可以继续交易。香港联交所和香港证监会将考虑发行人审计委员会就发行人所掌握未经审计财务信息提出的观点意见。



不论是哪种情景,发行人在发布初步业绩公告时均应遵循《主板规则》(Main Board Rules)第13.49(3)和(4)条的要求。此外,发行人亦应说明疫情爆发对财务报告和/或审计过程的影响,以及企业预计的可获悉经审计业绩的日期。 

由此,企业需要关注疫情对财务报告和/或审计流程的影响;一旦预见到难以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满足初步业绩公告的截止期限,企业应及早联系香港联交所,以避免停牌。董事会整体对发行人的财务报告和确保遵循《上市规则》负责。如果企业处于上述情景2,那么审计委员会的观点意见对于香港联交所和香港证监会评估所发布信息的质量而言将尤为重要。

刘国贤

执业技术部资本市场事务主管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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