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期《财务报告热点专题》,我们将从金融工具会计角度,审视新型冠状病毒 (COVID-19) 爆发的影响。另外,简要介绍一些其他的金融工具会计事项,便于以2019年12月31日为财年截止日的报告主体进行会计处理。

下面是单页概要以供考虑,后续将逐一提供详细信息。这些分析见解旨在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

概要

主要问题:新型冠状病毒的爆发是否影响报告日预期信用损失 (ECL) 的计量,以及是否属于“非调整”事项。

  • 尽管疫情始于2019年12月,但有关该病毒以及政府、私营部门所采取行动的详细信息是在2020年1月才出现。这表明疫情爆发几乎不会对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产生影响。
  • 如果债务人是在报告日与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破产,那么由此产生的问题是,破产是否证明了债务人在报告日就已处境艰难。这取决于最终导致破产的因素,同时考虑到2019年的经济动态(如中美贸易摩擦等)以及自2020年1月起影响企业的疫情,作出这一评估可能需要运用判断。
  • 报告主体应披露适当信息,帮助财务报表使用者了解:在报表批准报出之前,疫情爆发对报告主体财务状况和财务业绩的影响。关于如何披露并无较多详细指引。但需要着重指出的是,披露信息必需清楚明确,且报告主体需要保持谨慎,避免作出可能不慎引起误导的披露。

其他专题:

  • 其他不利于经济发展的因素(如中美贸易摩擦等)在2019年对预期信用损失计量的前瞻性调整所产生的影响。
  • 报告主体是否应根据2019年和报告日后的最新情况来更新风险披露信息。
  • 这些新情况预计会如何影响非上市股权的公允价值计量。
  • 根据2019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解释委员会(IFRIC)所作的相关讨论,财务担保将如何影响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
  • 考虑是否提前采用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改革(“IBOR改革”)对金融工具准则所作的变更。

疫情爆发是“调整还是非调整事项”?

关键问题

鉴于疫情在2020年1月的迅速发展,及其对经济状况和经济前景的现时影响,摆在会计师面前的问题是:这些因素如何影响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期间的财务报告?

根据《国际财务报告第9号》,审视对预期信用损失的会计影响

从《国际财务报告第9号——金融工具》(IFRS 9 Financial Instruments ) 的角度看,主要问题是:疫情的发展如何影响预期信用损失的会计处理。回答这一问题,最好是从预期信用损失会计模型所采用的“三阶段”出发,即:信用风险尚未显著增加的金融资产(“阶段一”),信用风险已显著增加的金融资产(“阶段二”),以及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阶段三”)。

对 “阶段一”和 “阶段二”的影响

预期信用损失是基于概率加权 金额并结合前瞻性信息来计量损失。因此,它预计的信用损失与截至报告日前发生的特定损失事件不存在关联。对于这部分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调整还是非调整事项”这一概念与损失估计没有任何 关系。这是因为“调整还是非调整事项”属于“是与否”的二元问题,而概率加权估计则包含某一范围内的不同结果(而不是从仅包含两个结果的范围中选一个)。

因此,对于“阶段一”和“阶段二”,“调整还是非调整事项”的探讨可替换为以下问题,即——何谓1: 

在报告日无须付出不必要的额外成本或努力 即可获得的,有关过去事项、当前状况及未来经济状况预测的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斜体字表示强调)

需着重强调的是,所使用的信息必需:

a. 在报告日(即2019年12月31日)可获取
b. (同时)是关于未来经济状况 的信息

这意味着报告主体必须对未来的经济发展作出预测 —— 但不能运用后见之明。因此,在预测2020年及未来经济状况时,应当仅考虑截至2019年12月31日可获取的信息。该信息将影响用于预测的经济情景以及分配给各个情景的概率。

ITG工作组2曾讨论如何对未来经济状况进行预测,并注意到(斜体字表示强调 3: 

a. “在应用减值规定时,必需考虑在报告日前可获取的 合理且有依据的最新信息。”
b. “预期信用损失是在报告日对信用损失作出的概率加权估计值。因此,在确定预期信用损失时,应基于报告日的一系列预期并使用该日可获取的信息 来考虑未来可能发生的相关情景。”

如果把上述指引应用于疫情的主要时点,那么在2019年12月31日这一相关截止日,就作为可以在估计中考虑的“已知”信息(即作为预测的基础 )而言,尚不具备与以下事项相关的信息:

a.病毒的种类 —— 这种肺炎的原因仍然“未知”。
b.感染是否涉及人与人的传播。
c.感染是否可能导致死亡。
d.尚未采取或宣布的隔离检疫措施。
e.交通限制、延长假期等后续措施。

因此,任何这些方面可能仅代表对情景模拟的估计,且需要对每一情景进行概率加权。另外,对这些情景建立模型和分配概率都不能使用后见之明。疫情的主要时点表明,在报告日(2019年12月31日)之前,由于对该病毒知之甚少,因此当时对后续影响作出的预期要比2020年1月的实际情况乐观得多。有鉴于此,在避免不当使用后见之明时,疫情几乎不会产生影响,甚至也不会影响到概率加权估计值。

综上所述,《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要求对前瞻性信息所作的区分 4,指的是区分“调整还是非调整”的信息(这与《国际会计准则第10号——报告期后事项》(IAS 10 Events after the Reporting Period ) 中对调整与非调整事项所作的区分略有不同)。

对 “阶段三”的影响

对于“阶段三”,《国际会计准则第10号》也提供了指引5,即:报告日后客户的破产“通常证明”金融资产在报告日已发生信用减值,是调整事项的示例之一。该示例引起了一些困惑,使企业无法确定其与按概率加权方法来计量的预期信用损失之间如何相互影响。对此暂不深究,但有一点值得注意,《国际会计准则第10号》指出,该等破产通常 证明金融资产在报告期末已发生信用减值。这一限定 —— 连同“报告期后事项”的定义,即:为报告期末已经存在的情况 提供信息的事项 —— 与此次疫情有如下相关性:

a. 即便该病毒在报告日已经存在,但尚未改变企业的经济状况。当时,企业经营尚未受到影响,因为经营活动没有受到限制,甚至消费者行为也未发生变化。但是,影响预期信用损失的是经济状况,而不仅仅是病毒本身(世上有多种病毒,比如,季节性流感)的存在。
b. 但是,在典型的“破产”中,“破产”事件是企业的经济实质严重恶化的结果。这一过程通常需要至少几个月,甚至更长时间,因为企业通常会采取措施来避免破产。这意味着,与病毒的情况相反,处于典型的破产状况的企业早在几个月前(即报告日)就已经处于非常窘迫的经济状况。

有鉴于此,有人可能认为,在疫情背景下,即便债务人在报告日与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破产,也不属于通常 情况证明债务人在报告日已处境艰难,而是应将破产作为一个非调整事项。但是,2019年还出现了其他不利于经济发展的动态(如中美贸易摩擦等),因此在分析客户破产情况时亦应考虑这些动态。换言之,疫情不是“自由通行证”,不能仅以疫情在当时尚未严重影响经济为由,就把2019年12月31日之后的所有破产都视为非调整事项。

披露

先不深入探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有关前瞻性信息所用截止日的规定是否体现“调整还是非调整事项”这一概念,仅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 —— 财务报表列报》(IAS 1 Presentation of Financial Statements 6中的一般披露要求,就可以确定:报告主体必需以某种披露方式,让财务报表使用者了解疫情对报告主体的财务状况和财务业绩的影响。由此,报告主体需要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10号》第21段的要求,披露与非调整事项有关的必要信息,即:

a. 事项的性质 —— 新型冠状病毒的疫情(及其对报告主体的影响);以及
b. 对该事项的财务影响所作的估计,或者不能作出这种估计的说明。

就预期信用损失的会计处理而言,对财务影响所作估计的披露应是:根据在报告日后但在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之前可获取信息而得出的、与疫情如何影响预期信用损失准备有关的定量信息。从实务角度看,这通常表明需要按照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前夕可获取的最新信息,来重新估计预期信用损失或对原预期信用损失进行调整。

作出此项估计需要额外回答几个问题:

a. 估计值应基于作出该估计的当日所确认的金融资产,还是基于2019年12月31日确认的金融资产?

i. 这可能不会影响“大局”,且需要取决于一系列因素,例如,估计是基于报告日后多长时间作出,以及报告主体金融资产组合的变动程度如何。但是,如果有影响,《国际会计准则第10号》也没有在这个细节方面提供如何编制披露所需信息的指引。

ii. 一方面,《国际会计准则第10号》第22段论述了在报告日后开展新交易 的情况(即,可披露事项并不限于与报告日已存在的交易或项目有关的事项7)。这表明,该披露未使用“截止”概念,而仅考虑与报告日已存在的项目有关的影响。这也许可以用来支持以下观点,即:此项估计可以恰当基于在作出估计当日所确认的金融资产。例如,如果报告主体每月就内部报告目的而执行“预期信用损失”计算,且相关月末与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时点足够接近,那么报告主体可以使用该信息。这也可以更好地满足财务报表使用者的信息需求,因为他们可能希望了解,在可获取财务报表之时“报告主体的状况究竟有多糟”。

iii. 另一方面,如果报告主体希望提供一项较狭义的“新资讯”,以反映与报告日所确认金融资产有关的预期信用损失自报告日后发生的最新变化,那么企业也可以采用这种做法,因为《国际会计准则第10号》第21段对要求披露“事项的财务影响”的表述较为“宽泛”。

iv. 不论在任何情况下,如果所作披露将在较大程度上影响信息使用者对于该信息的看法,则报告主体应当披露作出估计的依据。

b.除预期信用损失估计外,还应披露哪些信息?

根据报告主体的具体情况,一些不是在更新后预期信用损失估计中显而易见的会计影响,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而言可能是相关信息。这种情况可能包括核销、金融工具的修改(不论是否导致终止确认)、导致金融工具终止确认的转移,以及报告日后发生的类似事项和交易(若重大)。例如,报告日后的核销将减少后续日期计量的预期信用损失准备;如果此项核销没有明确地披露给财务报表使用者,则可能导致报表使用者得出错误的结论(例如,低估预期信用损失准备的增加额)。报告主体应恰当披露这些事项和交易,以避免披露信息被错误解读。不论以哪一基准进行披露,报告主体均应避免产生误导。举例说明:即使报告主体采取仅对报告日确认的项目进行小范围更新的做法也应如此,例如,如果报告日后该预期信用损失金额因销售情况或应收款项的变更(发生了信用损失)而受到重大影响,则报告主体应当披露这一重要情况,以避免更新后的估计值对使用者产生误导。

如果报告主体计划表明“不能估计”预期信用损失受到的影响,其应考虑这会给财务报表使用者(包括证券监管机构和审慎监管机构)留下何种印象。特别对金融机构而言,这是一个重要的考虑事项。但是,此次疫情对报告主体的财务影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因此与提供点估计相比,提供区间估计可能更可取,例如,根据不同情景下的疫情和业务中断持续时间作出区间估计。此外,报告主体在报告日后越早批准报出财务报表,那么难以作出估计或不能作出估计的说明就越具合理性。反之亦然。

其他考虑事项

新型冠状病毒的爆发并不是唯一的考虑事项……

由于疫情迅速抢占所有头条和注意力,因此其他动态发展容易被忽略。如前所述,全球经济在2019年面临诸多挑战,比如中美贸易摩擦等。所以,当报告主体考虑对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进行前瞻性调整时,不应简单地假设“情况一切如常”。即便不考虑此次疫情,2019年末的总体经济形势仍然不如2018年末的形势稳定。

是否需要更新风险披露(《国际财务报告第7号 —— 金融工具:披露》)(IFRS 7 Financial Instruments: Disclosures)?

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的规定,报告主体应披露报告期末面临的金融工具所产生风险的性质和程度(“风险披露”)。8

报告主体应重新审视当前的风险披露是否提供了足够的信息,使得财务报表使用者能够评价报告主体在2019年12月31日所面临的风险。考虑到新型冠状病毒的疫情、中美贸易摩擦等新情况,报告主体可能需要提供额外的风险敞口信息,或者以不同于以往的形式提供。例如,由于这些新情况影响到不同的地理区域、经济部门或客户群体,因此风险集中度 9可能是十分相关的信息。此外,考虑到形势发展,与以往的报告期间相比,当前的流动性风险 敞口及其管理策略10对财务报表使用者来说可能更具有重要性和相关性。

此外,如果报告主体已变更风险管理目标、政策和流程或风险计量方法,报告主体应当作出披露。 11即使此项变更发生在报告日之后,该信息对财务报表使用者而言可能仍然具有相关性,其原因与《国际会计准则第10号》下披露非调整事项的原因相同。

未上市股权的公允价值计量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规定,所有权益工具投资均应按以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如果报告主体在以前报告日采用成本来估计公允价值,则应重新审视这一做法是否仍然恰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指出,只有在“少数情况下”12 ,采用成本估计公允价值才是恰当的。同时,该准则提供了表明成本可能并不代表公允价值的指标,包括如下举例:13

“(1)与预算、计划或阶段性目标相比,被投资方的业绩发生了显著变化。
[…]
(3)被投资方的权益、产品或潜在产品的市场发生了显著变化。
(4)全球经济或被投资方经营所处的经济环境发生了显著变化。
(5)可比主体的业绩或整体市场所显示的估值结果发生了显著变化。
[…]”

在很多情况下,中美贸易摩擦等最新情况已影响到公允价值计量日为2019年12月31日的上述指标,在这种情况下成本不是 公允价值的恰当估计。相比之下,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在当时尚未影响到这些指标。但是,如果报告主体需要计量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就要做到未雨绸缪,因为在下一个公允价值计量日,疫情将在很多情况下对这些指标产生影响,从而届时需要运用估值技术。

信用增级及其对预期信用损失计量的影响

报告主体购买或源生债务工具且其条款包括或附带担保合同或其他信用增级的情况并不罕见。相关的例子包括,在活跃市场中有报价的担保债券,以及信用保险承保的应收账款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解释委员会(IFRIC)澄清,如果信用增级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则在计量预期信用损失时应包括来自信用增级的预期现金流量:

a. 信用增级属于合同条款的一部分;以及
b. 报告主体未单独确认该信用增级。14

这两项标准都曾引起争议,并且在应用上均存在挑战。对于第一条标准,其难点在于不易判断,因为“合同条款的一部分”并非按照字面意思严格执行。经过一段时期的讨论后,该标准在应用时被解读为:担保是否为相关债务工具“不可或缺”(integral)的组成部分。这个条件更为宽泛,但不够清晰,因此较难判断。

第二条标准的难点在于循环论证:如果单独确认担保资产,在计量被担保资产的预期信用损失时就不能再考虑这一担保。这会造成重复计算问题,因为同一个信用保护的利益会被纳入两个项目的计量中(一项资产既代表担保利益又反映预期信用损失计量的减少)。反之,如果未单独确认担保资产,在计量预期信用损失时就必需予以考虑,否则,信用保护的利益就得不到会计处理。所以,第二条“标准”实际上是提醒报告主体:既不能重复计算也不能遗漏对担保进行会计处理;但这条标准无助于报告主体作出以下判断,即:是应将信用保护的利益纳入计量预期信用损失中考虑,还是应将其作为一项单独资产进行会计处理。为了确定是否要单独确认担保资产,报告主体已经需要考量担保是否为被担保资产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 简言之,这是个“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问题。

有鉴于此,报告主体可能会难以确定信用增级是应作为债务工具预期信用损失计量的一部分,还是单独作为一个项目进行核算。

此外,对于单独确认(即不作为  预期信用损失计量的一部分)的信用增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未提供有针对性的会计指引。尤其是,代表信用增级的补偿权何时及如何进行确认和计量,以及这种信用增级与债务工具预期信用损失的会计处理之间如何相互影响,还尚不清楚。这导致实务中出现不同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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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期会计与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改革(“IBOR改革”)

由于疫情迅速抢占所有头条和注意力,因此在基准利率改革和相关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制定方面的其他动态发展容易被忽略。此项改革将影响以下报告主体:

a. 持有基于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利率(LIBOR)或类似利率基准的衍生工具(包括具有LIBOR端或类似利率基准端的交叉货币互换)的报告主体;以及
b. 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已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修订作出相应修订的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对衍生工具应用套期会计的报告主体。

对于该等报告主体,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理事会”)近期制定的相关准则包括:

a. 2019年9月,理事会发布《利率基准改革》(Interest Rate Benchmark Reform),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作出相应修订(合称“修订”)。2019年11月,香港会计师公会也对《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香港会计准则第39号》和《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作出相应修订。
b. 这些修订提出了不同于一般套期会计要求的例外规定,这些规定影响深远,以至于尽管 监管机构对多项基准利率(主要是同业拆借利率,因此这项改革称为“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改革”)进行调整而产生不确定性,但报告主体仍可继续应用套期会计。如果未作出这些修订,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改革至少将导致一项重大风险,而且在多数情况下甚至会导致不能满足套期会计要求而必须终止套期会计 15
c. 修订将从2020年1月1日或之后日期开始的年度期间生效。允许提前采用。这意味着企业可以选择是否对2019年财务报表采用这些修订。

提前采用修订将使企业更有可能继续保持那些直接受改革影响的套期会计关系(例如:基于LIBOR浮动利率贷款的现金流量套期、对固定利率债券的基准利率风险成分进行的公允价值套期等)。点击此处查看修订汇总。

如果报告主体选择对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年度提前采用修订,则必需追溯应用该等修订。但是,对于这些特定变更,“追溯”应用并无实际影响,因其不会改变报告主体财务报表内的任何数字。

但是,报告主体需要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第24H段的要求作出额外披露,具体包括:

  • 报告主体套期关系所面临的重要利率基准;
  • 受到改革影响的风险敞口范围; 
  • 如何管理向替代利率基准进行过渡;
  • 描述在应用修订时作出的重大假设或判断;以及
  • 该等套期关系中套期工具的名义金额。

作为提示,报告主体亦应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IAS 8 Accounting Policies, Changes in Accounting Estimates and Errors ),对会计政策变更作出常规描述。但是,考虑到采用修订不会改变报告主体财务报表内的任何数字,因此《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第28段追溯应用法下的定量信息披露要求将不适用。16

1 源自IFRS 9.5.5.17(3),关于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相同类型的信息亦用于确定信用风险是否已显著增加,从而在阶段一和阶段二之间进行分类(参见IFRS 9.5.5.9)。尽管从表面看,这一分类属于二元问题,但事实并非如此,因为指引规定:如果使用“自下而上”的方法(指在单个工具层面,包括使用适当的分组)无法评估信用风险是否显著增加,则应当使用“自上而下”的方法。
金融工具减值过渡资源工作组
(Transition Resource Group for Impairment of Financial Instruments,简称“ITG工作组”)。
参见2015年4月22日的ITG工作组会议概要,第11至18段 
https://cdn.ifrs.org/-/media/feature/meetings/2015/april/itg/itg-meeting-summary-22-april-2015.pdf)。
对于“阶段三”,仍然涉及“调整事项”这一概念;详见“对‘阶段三’的影响”。
参见 IAS 10.9 (2)①。
参见IAS 1.17(3) 和31。
例如,企业合并、资产购置、受火灾破坏的不动产、厂场和设备、汇率变动等。
参见IFRS 7.31-42。
参见IFRS 7.34(3)。
10 参见IFRS 7.39和相关应用指引(尤其是IFRS 7附录二第11段E-F)。
11 参见IFRS 7.33。
12 参见IFRS 9.B5.2.3。
13 参见IFRS 9.B5.2.4。
14 参见IFRS 9.B5.5.55和2019年3月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解释委员会的议程决定
https://www.ifrs.org/news-and-events/updates/ifric-updates/march-2019/#7)。
15 这是现行基准利率将予替换时间不确定造成的结果,这又进而影响到套期关系的适用标准。例如:基于利率基准的现金流量不再“极可能发生”,非合同明确的特定利率基准风险成分不再可单独识别,无法证明被套期项目与套期工具之间存在经济关系或不能得出预计套期关系高度有效的结论等。
16 过渡规定实际上也对此提供了一项豁免;参见IFRS 7.44DF。

刘国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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