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鼓勵企業進行投資,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自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起,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實際支出金額之合計數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該投資金額得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免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並自109年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開始適用。

KPMG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執行副總謝昌君提醒,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適用實質投資未分配盈餘減除之租稅優惠,應注意該實質投資之投資日期及支付日期兩者皆須符合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之規定,至於投資日之認定則視以下投資方式而定,(1)向他人購買建築物,以完成所有權登記日期為準;無須辦理所有權登記者,以受領日期為準;(2)自行或委託他人興建建築物,以建設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日期為準;無須核發使用執照者,以建築相關證明文件載明之完工日期為準;(3)購置軟硬體設備,以交貨日為準;(4)購置技術,以取得日期為準。另自行或委託他人興建建築物或購置軟硬體設備,屬分期興建或分批交貨,以各期興建完成驗收日期或各批設備交貨日期為準。

另外針對採「連結稅制」合併申報未分配盈餘的母子公司應如何適用上述規定及計算可減除額度,財政部已分別發布兩道解釋函,根據母子公司投資配置的不同,分為以下兩種情形。

首先,若在投資配置上,母、子公司各有投入,例如較常見金控母公司,下有銀行、證券等子公司,皆有各自實質投資,財政部對此已於2020年發布解釋令,應先計算母子公司個別稅後淨利,再將合併未分配盈餘分攤到各公司,並對應各自實質投資項目。

至於投資配置若集中在母公司,例如常見由母公司購置企業總部,並供子公司進駐,財政部近日對此發布補充解釋(財政部1110808台財稅字第11104009710號令),這類情況除像前述案例,應計算未分配盈餘分攤外,還要再計算分攤實質投資金額。至於分攤基準,依財政部說明,得按該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實際供合併申報之母公司及其各本國子公司自行生產或營業使用之比率(如:建築物以員工人數或辦公室使用面積,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以使用時數)等合理基準來分攤。

KPMG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協理陳信賢提醒,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當年度盈餘進行實質投資,並列為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於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或申請更正重行計算該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次日起3年內,若將當年度盈餘興建或購置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等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或變更原使用目的非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部分,應向稅捐稽徵機關補繳已減除或退還之稅款並加計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