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於7月27日提出所得稅法修正草案,其中對於扣繳制度的修正,主要在將公司、獨資或合夥組織等營利事業以及機關、團體等非營利機構給付各類所得之扣繳義務人,由過去之事業負責人與機關、團體負責人或其指定之人,修正為給付所得之營利事業與非營利機構本身,將於草案預告期滿經行政院院會通過並完成立法程序後,預計在2023年1月1日施行。

KPMG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陳志愷表示,所謂「扣繳」,是指事業及機關、團體等單位在「給付」屬於扣繳範圍的所得時,應自給付額中扣取稅款,並在規定期限內繳納所扣稅款、申報扣繳憑單及將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之行政法上義務。扣繳義務履行之權限為給付所得單位,然而依據現行規定,責任卻是由單位負責人承擔,其權利義務關係因有所混淆,造成實務上扣繳補稅與裁罰之爭訟行為主體爭議不斷,並延伸出扣繳稅款所加計之利息,實際上應歸屬給付所得單位,卻認定為單位負責人所有等權責不相符問題。

況且,外國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及第26條所定之淨利率計算所得額案件,扣繳義務人為給付所得單位,並非單位負責人,因此現行用單位負責人為扣繳義務人的規範,明顯有對相同事情做不同處理而無正當理由的疑慮。

陳志愷指出,現行以單位負責人為扣繳義務人之規範,雖然過去曾經司法院釋字第673號解釋沒有違憲,但此次財政部為了呼應各界對扣繳制度的期待,而提出修法,讓所制定的法律更能符合人民生活經驗的解釋,若能如期實施,將對維護扣繳義務人的權益有著莫大助益。

至於扣繳違章處罰方面,現行有關扣繳義務人未依規定扣繳,稽徵機關將根據有無在責令的期限內補繳扣繳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的情形,處以1倍以下或3倍以下罰鍰之規定,在此次修法中仍維持,行政機關可透過提高裁罰倍數之手段,限制人民對扣繳爭議事項表示不服的權利,是否逾越行政管制必要程度而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自由及權利的趨勢,仍需斟酌考量。

陳志愷

稅務投資部執業會計師

KPMG in 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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