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報稅季又快到了,KPMG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投資部協理陳信賢今(21)日出席財訊雜誌舉辦之《全球經貿秩序重整,掌握節稅規劃全攻略》論壇,提醒今年跟未來兩年的所得稅申報將有幾個跟以往年度不一樣的新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注意是否持有相關資產,避免疏於注意讓稅找上門。

一、房地合一2.0實施,去年有賣預售屋者要注意

房地合一稅2.0自去 (110) 年7月1日開始施行,除了將適用高稅率的持有期間拉長以外,此外還把預售屋(俗稱紅單交易)及符合一定條件的股權交易也納入房地合一稅的範圍。因此民眾如果有在105年以後買進預售屋,而分別在去(110)年7月1日前、後有出售預售屋者,則須注意買賣預售屋會因為取得時間及買賣時間不同而受到影響,將適用不同的所得稅申報規定。

如果民眾在去(110)年6月30日之前有出售預售屋,屬財產交易所得,要在今(111)年5月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合併申報;但如果是在去年7月1日以後出售預售屋,將視同房屋及土地交易,須按持有期間長短課以不同的稅率,於買賣交易日後30天內申報。一般而言,預售屋至完工過戶期間約為二年至五年。因此民眾如於這一兩年有出售預售屋計畫或以出售預售者,要注意出售時點將會影響申報方式及稅額計算。

陳信賢提醒,民眾如買入預售屋後,於建商交屋並辦過戶登記以後,若將來於出售該不動產時,依房地合一稅的規定,此時賣不動產所適用的稅率要依照不動產過戶登記以後的持有期間計算適用稅率,也就是說持有預售屋的期間不能併入該房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因此如有買進預售屋的投資人,應謹慎評估是否要在不動產登記前下車,否則於不動產登記後5年以內出售不動產的話,稅率將高達35%~45%。

二、變更保險要保人,注意需向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

國稅局於2020年11月發函給壽險公會,提醒壽險業者在受理變更要保人時,保戶須繳驗完稅證明,否則將對相關之保險業者開罰。因保單屬要保人的財產,變更要保人屬於財產權益的無償轉移,按照《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涉及遺產稅或贈與稅,因此在遺產稅或贈與稅未繳清前,相關單位不得逕行為民眾辦理交付遺贈、財產轉移等登記,違者將受罰。

實務上常見之要保人變更有以下兩種情形:

一、 原要保人申請變更要保人:

原要保人將保險契約的權利贈與他人或轉移給二等親以內的親屬時,應依照規定課徵贈與稅。該類案件在受理變更要保人時,保險業者需通知當事人繳交稽徵機關核發的贈與稅繳清證明書、核定免稅證明書、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同意移轉證明書的副本四種證明書之一。

二、 因要保人身故申請變更要保人:

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非同一人,要保人死亡時的保單價值,應依照稅法規定課徵遺產稅,在稅款未繳清之前,不能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是辦理移轉登記。陳信賢協理提醒,因此時保單屬於要保人的遺產,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如未取得其他繼承人的同意,不得逕自變更要保人,否則可能會引來其他繼承人的不滿,甚而引起訴訟。

陳信賢提醒保戶,如被繼承人在死亡前兩年內變更要保人,因為屬於被繼承人贈與保單價值給新的要保人,因此這部分也要計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舉例來說,父在2017年間死亡,生前以本人為要保人、女兒為被保險人投保保險,隨後若在2016年間變更要保人為女兒,截至變更日止的保單價值為200萬元。陳信賢提醒,乙君當年度贈與200萬元保單,未超過220萬免稅額,可免徵贈與稅,但贈與時間在死亡前兩年內,因此須將保單價值列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三、CFC自113年開始申報,國人如有以境外公司投資者,應及早因應

為因應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簡稱OECD)推動全球最低稅負制,為能與國際接軌,財政部公告實施受控外國公司法(“簡稱CFC”)。其中個人CFC,將一併於明年上路。只要國人符合CFC條件,須於113年5月申報所得稅時,所依持有CFC股權比例,計算海外營利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

陳信賢理說明,在CFC制度實施前,如有透過境外公司在海外投資金融商品或不動產者,以往海外投資所得只要保留在境外公司,因境外公司的盈餘尚未分配給個人股東,因此有就沒有申報繳納稅負的問題。

但自明年開始,當境外公司同時符合以下條件,將構成個人CFC:

  1. 個人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境外公司股權超過50%或具有重大影響之主導能力;
  2. 境外公司位在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例如財政部公告之參考名單,除免稅天堂等稅負低於14%外,還包括香港、新加坡、馬來西亞等只就境內所得課稅,境外所得不課稅或於實際匯回時才課稅的國家或地區。
  3. CFC當年度盈餘或個人及應合併申報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控制之全部CFC當年度盈餘或虧損合計超過台幣700萬
  4. 無實質營運或非實質營運收入,例如股利、利息、出售資產增益等比重高於10%。

陳信賢提醒,如國人有透過境外公司於海外投資者,若所持有的境外公司符合上述規定,將須於113年5月申報海外投資的營利所得。其中有關申報CFC海外營利所得所應檢附的申報資料中,包含須提供經CFC當地國或台灣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因國人所持有之境外公司多未設置帳簿,為因應CFC實施後須檢附之文件要求,宜於今年底以前整理相關海外帳戶資金並釐清是否存有其他租稅風險以因應新法規的要求。

陳信賢

稅務投資部 協理

KPMG in 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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