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日前發布併購商譽認列新規範,強調各項淨資產之辨認與評價,特別是增加「可辨認無形資產檢查表」之填列。KPMG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陳志愷表示,由於商譽為併購成本減除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之餘額,為一剩餘價值概念,因此新規範將更為呼應會計準則及評價準則精神。但在企業併購法(簡稱企併法)修法通過前,可能產生收購成本分攤後所剩餘之商譽價值可以攤銷費用,其分攤過程中產生之可辨認無形資產,卻無法攤銷費用之現象。

陳志愷指出,企業併購應予辨認之無形資產,除法律所規定者外,依據本次發布之規範,尚包括行銷相關、客戶相關、文化創意相關、合約相關及技術相關等無形資產,不論是否列於被併購公司財務會計帳載上,都需要加以辨認及評價。由於這些無形資產並不完全屬於現行所得稅法第60條所列營業權、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及各種特許權之範圍,欠缺稅務處理之法律依據,故為解決此一問題,遂有企併法之修法提出。

因此企併法修正草案乃增訂第40條之1,針對企業併購產生之可辨認無形資產,再增加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權、植物品種權、漁業權、礦業權、水權、營業秘密及電腦軟體。其中「營業秘密」依據營業秘密法,為符合非一般人所知、因其秘密性而具有經濟價值及已採取保密措施之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則對於所得稅法第60條以外之可辨認無形資產,如符合營業秘密之要件,仍可依據企併法之規定攤銷費用。

然而,以上企併法修正條文,於依照行政院107年8月14日「加速投資臺灣專案會議」之政策方向而訂出草案,近日始送至立法院審議。陳志愷表示,考量企併法修法所欲達成兼顧促進企業以併購方式加速投資及營造合理租稅環境之目的,而為現時所得稅法無形資產稅務處理所應銜接之重要環節,故在立法上,除應儘速完成修法,或能有條件地溯及適用於尚未核課確定案件,以更符合整體法規制度應予連帶處理之本意。

陳志愷

稅務投資部執業會計師

KPMG in 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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