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稅基侵蝕及利潤移轉(BEPS)行動計畫所帶動國際租稅新規則,我國與英國於去年底完成兩國間所得稅協定修約議定書之簽署,一方面將為達到雙重不課稅或減稅機會之法律形式濫用之避稅行為,併同逃稅行為納入規範,並進一步消除雙重課稅及促進爭議解決之協定簽署目的,而兼具興利及除弊之雙重功效。

KPMG安侯建業稅務部執業會計師陳志愷表示,雖上述議定書是針對台英租稅協定且自今年開始適用,但仍呼應BEPS要求下的全球稅制發展,將對未來跨國交易的課稅有深遠影響。

在反避稅方面,納入享有利益資格的主要目的測試(Principal Purpose Test,簡稱PPT)條款,當一項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為獲取協定利益,而違反協定相關條款意旨者,不得享有協定利益。雖目前我國簽署生效的34個所得稅協定中,並非皆訂有PPT條款,但考量該條款為BEPS行動計畫施行所應貫徹,在全球稅制朝向實質性、透明度與一致性發展趨勢下,不無產生通說法則之不成文法效力之可能。況且《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於去年修正時,已明定為獲取協定利益之避稅行為,於協定未訂有相關防止濫用之條款時,仍適用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等法律有關租稅規避之防範措施。

在消除雙重課稅方面,於適用之人中,依據BEPS行動計畫2「混合錯配安排」建立之規則,將一方領域居住者經由該領域視為透視課稅實體(Fiscal Transparency)取得之所得,認定係該一方領域居住者取得之所得,予以納入協定利益之適用範圍。例如於英國非屬課稅主體之有限合夥取自我國之所得中,歸屬在英國負有納稅義務之居住者合夥人部分,仍得適用台英租稅協定之利益。本項法則在實際適用上,需根據具體個案事實、相關國家稅制及租稅協定等規範綜合判斷。

在促進爭議解決方面,於相互協議程序中,將一方領域居住者認為不符合本協定規定課稅之申訴對象,由該一方領域主管機關擴大至任一方領域主管機關,使納稅人可依案情需要尋求合適的申訴對象,增進本機制實際操作之效率,另明定此項申訴應於首次通知起3年內為之,且達成之任何協議應予執行,不受國內法任何期間之限制,以符合BEPS標準。

陳志愷提醒,我國簽署的租稅協定網絡已愈趨完備,納稅人於適用相關租稅優惠時,仍應留意BEPS發展現況及未來趨勢的影響,預先籌劃因應,以發揮協定適用的最大效益。

陳志愷

稅務投資部執業會計師

KPMG in 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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