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與韓國於110年11月17日完成“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以下簡稱“台韓租稅協定”)異地簽署,該協定將俟雙方各自完成國內法定程序並以書面相互通知後,自後通知之日生效,並自生效日次年1月1日起適用。

此次台韓租稅協定將係為我國第35個生效之全面性租稅協定,亦為繼日本之後,我國與東北亞國家簽署之第2個所得稅協定,該協定簽署生效可強化我國於東北亞所得稅協定網絡,有助未來我國與其他國家洽簽所得稅協定及國際競爭力之提升。

KPMG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投資部執業會計師林棠妮指出,韓國目前針對股利、利息及權利金之投資所得扣繳稅率皆為22%(含當地所得稅),預期未來台韓租稅協定生效後,除可提供上述投資所得更優惠之上限扣繳稅率外,亦可提供其他各類所得(如:營業利潤、財產交易所得、個人勞務所得等)合宜的減免稅措施,以降低企業之稅負成本,我國企業亦可透過該協定,降低雙重課稅之風險,以保障企業合理租稅權益,進而協助我國企業於韓國之租稅規劃及營運布局。

KPMG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投資部協理陳鈺雯亦提醒,此次台灣與韓國所簽訂之租稅協定,係為租稅協定生效日所屬年度之次年1月1日起適用,台商若欲適用該協定之優惠扣繳稅率,應多加留意與韓國企業間之交易發生時間點,確保交易以協定適用日為準,以我國最近與沙烏地阿拉伯所簽訂生效之租稅協定為例,就源扣繳稅款應為租稅協定生效日所屬年度之次年一月一日起給付或應付之金額才可適用租稅協定,是以,租稅協定生效日與開始適用日不同,台商應留意真正能適用優惠扣繳稅率的時間點,以避免因不符規定而遭調整補稅。

林棠妮建議,台商可利用此次台韓租稅協定,重新檢視集團組織架構,特別是針對台商透過第三地轉投資之韓國子公司,可考量將其直接由台灣母公司持有,以利韓國子公司盈餘匯出時,可適用於台韓租稅協定下較優惠之扣繳稅率,而台灣母公司亦可完全享有營所稅上稅額扣抵,以避免台商企業透過控股公司轉投資,無法將國外股利扣繳稅款於我國進行扣抵之情形。故台商可進一步檢視現有集團投資架構,妥善利用此協定優惠。

林棠妮

稅務部副營運長, 執業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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