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疫情不僅造成台商企業面臨重整海外生產基地或供應鏈之鏈結重組,亦必須面對各當地國對於反避稅及移轉訂價查核亦趨嚴格的挑戰,比如各國稅局致力於提升稅務資訊透明以確保租稅稅收,稅務用途資訊交換機制成為當今稅務查核發展之主流趨勢。除了台灣訂有《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稽徵機關得依相關協定得與他國進行國別報告資訊交換外,加上主檔報告及移轉訂價報告揭露之資訊,成為移轉訂價查核之重要利器。

因此,隨著稅務機關握有之資訊愈來愈完整,KPMG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全球移轉訂價主持會計師張芷表示,企業面對各國移轉訂價查核時需格外留意資料提交之一致性,及注意各國稅局對於資訊解讀的差異,因受控交易時常涉及跨境交易,若稍有不慎將可能面臨重複課稅,因而造成跨國企業在各地營運的稅務不確定性。

為因應稅務查核力道增強之局勢,張芷建議企業可透過申請預先訂價協議(advance pricing agreement, APA)有效減少稅務不確定性,透過事先與主管機關議定常規交易結果,對台商而言,單邊或雙邊APA均有其租稅效益。

KPMG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會計師林棠妮説明,單邊APA是指向受控交易一方所在地之稅捐機關申請APA, 不涉及其他領域之稅捐機關,雙邊APA是指向受控交易雙方所在地之稅捐機關同時申請APA,單邊或雙邊預先訂價協議除了可以達到降低移轉訂價查核風險外,雙邊預先訂價協議更可避免重複課稅之稅務風險。

KPMG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協理陳鈺雯補充說明,預先訂價協議係針對企業與關係企業間之受控交易類型,就其交易條件、可比較對象、常規交易方法及關鍵性假設條件等主要問題與財政部討論,為往後一定期間內發生的受控交易訂下明確的利潤率區間,並於雙方達成共識後簽署。

依據現行規定,預先訂價協議涵蓋期間為自申請年度起3年至5年,期滿經審核通過後得延長。申請資格為協議涵蓋期間之交易總額達新臺幣5億元以上,或年度交易金額達新臺幣2億元以上,且前三年度無重大逃漏稅情事。

林棠妮進一步説明,企業擔心在評估預先訂價協議之執行結果方面,原係以協議約定之固定利潤率為基準,逐年衡量營運結果是否與其相符,惟實務上常受到產業景氣循環及各國市場波動影響,導致企業實際營運所產生之利潤率,未能達到約定的利潤率,對企業而言反而必須多繳稅,因此降低企業申請預先訂價協議之意願。為更符合預先訂價協議之實務需求,日前財政部於110年6 月24 日發布台財際字第11024508100號令,指出企業得與主管機關約定檢視受控交易是否符合協議之方式,採以預先訂價協議涵蓋期間個別年度或全部年度平均之受控交易結果之利潤率指標進行評估與調整,若企業之利潤率不符合協議約定之利潤率範圍,亦可於該利潤率範圍內,分年或於協議適用期間最末年,以最靠近該利潤率範圍之端點或該範圍內任一點向上或向下調整,例如與稅局簽定APA的常規營業淨利率範圍為3%至8%,當未符合其常規交易範圍內之調整方式得以最靠近該範圍之端點(即3%或8%)或該範圍內任一點向上或向下調整。因此可減少以上之擔心。

另外,中國大陸國家稅務總局為鼓勵在中國大陸境內企業申請適用預先訂價協議,亦於2021年頒布《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單邊預約定價安排適用簡易程式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24號公告」)並於2021年9月1日正式生效,此公告旨在針對簡化申請程序,明訂單邊預先訂價協議申請階段作業時間,以減輕跨境投資者之遵循成本。

陳鈺雯解釋,24號公告發布前,單邊預先訂價協議申請流程分為六個階段:預備會談、談簽意向、分析評估、正式申請、協商簽屬及監控執行,24號公告精簡上述程序為三階段:申請評估、協商簽署及監控執行,以加速審核流程進行。此外,24號公告就受理申請及協商過程明定作業時限,主管機關應於收到企業申請之日起90日內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企業是否受理申請;若受理申請,則稅務機關應於稅務事項通知書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與企業完成協商,惟企業提交補充資料時間不計入上述6個月內,此規定將大幅提升與中國稅局單邊預先訂價協議簽訂之效率。

張芷最後提醒,面對當今稅務資訊交流越趨透明及反避稅措施越趨完備的稅務環境,稅負成本亦是經營成本,不容小覷。申請預先訂價協議可事先與主管機關就受控交易內容協商常規交易結果,能有效減少租稅不確定性外,雙邊APA亦可降低雙重課稅之風險,亦可達到預防未來稅務爭議,並減少企業未來面臨稅務審查所需之人力與時間等成本,建議企業應全面評估受控交易移轉訂價之風險,是否應善用APA,作好最佳稅務管理,進而增加企業強韌的競爭力。

陳鈺雯 
稅務服務部協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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