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企業在日常營運過程中,可能會有向外國供應商購買技術服務之需求,在企業給付外國供應商技術服務報酬時,扣繳是必須要考量的問題,以免扣繳義務人(例如:公司負責人)因違反扣繳義務而須補稅加罰。特別是當台灣企業與外國供應商簽訂之服務合約中,如定有服務報酬相關之扣繳稅應由給付人負擔之條款,或是契約所載之服務報酬金額乃是不含稅的價格,相關扣繳稅實質上將由境內服務買受人承擔。KPMG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投資部執行副總陳慧玲表示,企業如何有效利用稅法所提供之各項稅捐減免措施,以降低應負擔之扣繳稅款,是值得企業留意的議題。

給付外國供應商的技術服務報酬是否應辦理扣繳之判斷

陳慧玲說明,企業給付外國供應商之技術服務報酬是否應辦理扣繳,首先應檢視該技術服務報酬是否構成外國供應商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原則上,倘若技術服務報酬全部或部分是在境內提供(例如:外國供應商派人來台提供服務),或者技術服務完全是在境外提供,但須由境內個人或營利事業之參與及協助始可完成,相關技術服務報酬均可能構成外國供應商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而須於國內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倘若技術服務報酬屬於外國供應商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且該外國供應商在台無固定營業場所(例如:分公司)或營業代理人,在不適用稅捐減免措施的情況下,扣繳義務人應就我國企業給付予外國供應商的價款總額,按20%之扣繳率進行扣繳。

適用於給付外國供應商的技術服務報酬之稅捐減免措施

一般而言,如外國供應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扣繳義務人於台灣企業給付技術服務報酬予該外國供應商時,可免予扣繳或扣繳較少的稅款:(1)有租稅協定可資適用、(2)外國供應商已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關於技術服務之規定計算所得額課稅(以「境內營業收入之15%」作為所得額)並經稽徵機關核准、(3)外國供應商已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八條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下稱「來源所得認定原則」)第15條之1關於勞務報酬或營業利潤之規定計算所得額課稅(可適用核定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所得額)並經稽徵機關核准。

陳慧玲指出,由於在所得稅法及來源所得認定原則之規定下,企業給付予外國供應商之技術服務報酬十分容易構成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故為降低稅負成本,企業及外國供應商應積極評估有無各項租稅減免措施之適用,以保障自身權益。

有鑑於技術服務報酬如可適用租稅協定,可能有機會免予扣繳,從而外國供應商居住之國家或地區如與我國定有租稅協定,建議優先考慮適用租稅協定第7條營業利潤免稅之規定。惟應注意的是,在適用租稅協定營業利潤免稅之規定前,外國供應商必須先依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下稱「協定查核準則」)取得我國稽徵機關之核准。此外,倘若稽徵機關認定企業所給付之技術服務報酬,實際上有部分或全部為企業使用外國供應商之專利權、著作權、商標、秘密配方、工業、商業或科學經驗之資訊等等而給付之對價,該價款即應依租稅協定中關於「權利金」之規定按上限稅率辦理扣繳,而無法享有免稅的待遇;但使用、操作或重製電腦軟體所支付之對價,如符合協定查核準則第1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不構成權利金。再者,有部分租稅協定針對技術服務報酬(技術費)設有特別的課稅規定(例如:台灣與馬來西亞、台灣與印度之租稅協定),可能導致技術服務報酬僅能適用較低之上限稅率扣繳,而不能按營業利潤之規定免稅。最後,倘若企業支付予外國供應商之價款包含技術服務報酬、權利金等等多種性質之給付,應按其性質,分別適用租稅協定中關於營業利潤或技術服務報酬(技術費)、權利金或其他所得類型之規定。

如果企業給付予外國供應商之技術服務報酬沒有租稅協定可以適用,則外國供應商可考慮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或來源所得認定原則第15條之1計算所得額課稅,以降低扣繳稅款。然而,同樣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稽徵機關認定技術服務報酬有部分或全部性質上屬於權利金,該(部分)技術服務報酬將無法適用上述規定計算所得額課稅。

陳慧玲特別提醒,企業給付予外國供應商之技術服務報酬是否應辦理扣繳,以及該技術服務報酬如須扣繳,應申請適用何種稅捐減免措施較為有利,仍須依具體個案之情況各別判斷之,尚無法一概而論。因此,建議企業有向外國供應商購買技術服務之需求時,可尋求稅務專業人士之協助,以正確評估有關之稅負效果以及可資適用的稅捐減免措施。

lynn-chen

稅務投資部執行副總經理

KPMG in 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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