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越南政府制定了各種優惠政策,目的是將經濟結構調整為工業化和現代化。為實現這一目標,發展輔助性產業(Supporting Industry, SI)將對越南建立完整的加工製造產業聚落發揮相當的作用,並有助於提高製造業在經濟結構中的比重。

KPMG安侯建業海外業務發展中心駐越南所合夥會計師陳家程表示,根據越南政府 2020 年 8 月關於促進輔助產業發展解決方案的第 115/NQ-CP 號決議,越南政府設定了 2025 年輔助產業將能滿足國內生產和基本消費需求的45%並佔工業產值的11%。到2030年,越南輔助產業將滿足國內製造和消費需求的70%,佔工業產值的14%。

陳家程表示,輔助產業被越南政府確定為重點發展產業,享受投資優惠。隨著第 71/2014/QH13 號法律(71號法律)和 2015 年 11 月 3 日關於輔助產業發展的第 111/2015/ND-CP 號法令的出台,輔助產業的法律框架更為完善。在給予的奬勵投資措施中,企業所得稅(CIT)的激勵政策最受關注,對激勵企業投資該行業的影響最大。

KPMG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會計師葉建郎表示,輔助產品製造投資項目自產生收入之日起15年內可享受10%的企業所得稅優惠稅率;從他們獲得應稅所得的那一年開始免徵企業所得稅四年;以及隨後九年的企業所得稅率減半。但是,上述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僅適用於2015年以後投產的投資項目。實務上,有不少在2015年1月1日前的投資項目無法享受上述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第 71 號法律規定的一般原則是,擁有投資項目的企業在根據投資法頒發許可證或投資證書時,有權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當企業所得稅法發生變化,且企業滿足新修訂的租稅優惠條件時,則企業有權在納稅申報時依法選擇適用剩餘期限之租稅優惠。

葉建郎進一步說明,現行的法令和通知對2015年1月之前營運的輔助產業產品製造項目,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並無具體規定,導致2015年之前輔助性產品的投資項目無法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這種情況對2015年之前開始投資項目的企業造成了不公平現象。這種租稅奬勵政策執行不一致的做法也與投資法中明確規定的投資者平等對待原則產生了衝突。

爲了確保輔助產業投資項目能公平享有投資優惠,越南政府於2021年6月4日頒佈第57/2021/ND-CP號議定(第57號議定),為第71號法律提供指導。第57號議定允許企業所得稅優惠計劃擴大適用於2015年1月之前輔助產業投資項目(包括新投資項目和擴充投資項目)。

據上,產業項目符合鼓勵輔助產業項目條件,且獲得主管機關發出之“輔助產業證明書”(“SI Certificate”)者,可依下列方式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

-  若輔助產業項目尚未享受任何企業所得稅優惠,自取得輔助產業證明書之日所屬稅務年度起適用;或

-  輔助產業項目基於其他條件已充分利用適用之企業所得稅優惠(或基於其他條件適用現行企業所得稅優惠),自取得輔助產業證明書之日起所屬稅務年度起適用剩餘期限之企業所得稅優惠。

KPMG建議越南台商企業應立即執行以下步驟,在新優惠政策下爭取對企業最有利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1.  重新審閱公司許可證或投資證書,評估公司產品是否適用輔助性產品租稅優惠?

2.  評估是否向主管機開申請輔助產業證明書?

3.  評估是否向稅務主管機關取得企業所得稅優惠裁定函?

作者 Author

aaron-yeh

稅務投資部執業會計師,亞太業務發展中心印尼區主持人

KPMG in 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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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家程
海外業務發展中心駐越南所合夥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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