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G7財長近期就全球最低稅負制(GMT)達成共識,加上我國受控外國公司(CFC)法令最快於明年上路,內外夾擊下,大型台商企業在評估集團未來稅務成本時,首應檢視「投資架構」之影響。

KPMG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執業會計師劉中惠指出,早期台商對外投資著眼於各國稅法對投資收益課稅規定,許多採取間接投資的方式,中間層選用免稅天堂或香港、新加坡股利免稅之地。隨著CFC可能施行,若中間層公司未建置實質營運活動,此類投資架構在被投資國股利匯出時,不僅面臨課稅時點提早,大陸以外之地區更因股利扣繳稅款在台灣無法扣抵,比起直接投資更加不利。

針對近期有些欲南向發展的大陸台商企業正評估各式投資路徑之效益,劉中惠補充,由大陸子公司再向下投資確實為選項之一,因為大陸對外簽訂超過百個租稅協定,加上匯出投資款不用扣繳,是很大的誘因,但至於是否真的有利,還是得回到各企業狀況綜合考量。

首先,應衡量集團日後的發展規劃及資金需求,例如若預期大陸子公司未來將持續擴張,甚至要在當地上市,大陸稅制上對境外投資收益課稅採「間接抵免法」,除股利扣繳稅外,子公司在海外當地繳納的所得稅亦可納入扣抵範圍,整體而言能更消弭重複課稅,尤其當大陸公司為享受15%稅率的高新技術企業,租稅效率更加顯著,另方面,也和目前GMT精神及稅率相近,預期未來所受影響較小。反之,若資金主要還是要回到台灣母公司,中間多透過一層大陸公司,稅務上就反倒不利,大陸的外匯管制制度也會是另一需要考量點。

KPMG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China Practice協理任之恒說明,大陸公司對外投資前要先向發改委備案,如涉及敏感國家或行業則須申請專案核准。相較於專業投資公司在轉投資規模及融資方式上有較多彈性,一般型態公司只能以股本或自有資金進行轉投資。任之恒同時提醒要留意台灣投審會方面的限制,通過大陸平台新增的轉投資亦被計算在集團的對陸投資額度當中。

劉中惠最後提醒,除了投資架構,集團稅負成本亦深受交易流程安排所影響,諸如自由貿易協定適用決定關稅高低,移轉訂價攸關各地利潤配置等,繼CRS、免稅天堂實施經濟實質法後,GMT及CFC的加入再度提升集團租稅複雜度,企業宜審慎評估因應。

debra-liu

國際新秩序整合策略辦公室主持人,稅務投資部執業會計師

KPMG in 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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