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課錯稅 申請退款並非無期限

政府課錯稅 申請退款並非無期限

正值報稅季節,針對政府課錯稅之情況,民眾普遍認為申請退稅並無期限,但日前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已裁定因於稽徵機關錯誤所導致的退稅請求權應受10年消滅時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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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bin-huang

稅務投資部執業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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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錯稅退款

五月正值報稅季節,民眾依法納稅是義務,但若政府課錯稅,民眾申請退還稅款是否有期限呢?過去社會大眾的普遍認知皆為沒有退稅期限,然而KPMG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會計師黃彥賓表示,此見解日前已被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裁定推翻,其認定因稅局錯誤所導致的退稅請求權應受10年的消滅時效限制。

黃彥賓解釋,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是於民國98年1月21日所增訂,而該條文是由知名律師陳長文的自用住宅遭稅捐機關誤認為營業場所而申請退稅之行政救濟案件所促成,故媒體亦稱該條文為「陳長文條款」,其明定可歸責於政府機關的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查明後退還,且其退還稅款不以5年為限。由於該條文並未明文規定納稅者應申請退稅的期限,故外界普遍認定,只要是可歸責於稽徵機關錯誤所導致的退稅案件,納稅者不論何時提出,皆可申請退稅,並無時效限制。

此種認知近期已被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大字第4號大法庭的裁定推翻,該裁定明確表示退稅請求權亦屬公法上的請求權性質,而基於法的安定性考量,並為督促納稅者及早行使退稅權利,以避免日後舉證困難,其認定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亦應受到請求權消滅時效的限制。但因該條款未明文規定消滅時效及起算點,故應參照行政程序法131條第1項有關公法上請求權「因10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規定辦理。

大法庭裁定進一步指出,因行政程序法131條第1項於102年5月24日修正生效將原規定5年公法上請求權時效延長為10年,故於102年5月24日前肇因於稽徵機關錯誤所導致溢繳稅款,於該法生效日後方請求退稅者,納稅者最遲應自102年5月24日後10年內請求退稅;至於在102年5月24日後方因稽徵機關錯誤產生的溢繳稅款,納稅者最遲應自溢繳稅款日後10年內請求退稅。

黃彥賓表示,前述大法庭裁定已顛覆過去社會大眾對於「陳長文條款」無退稅期限的認知,雖其係基於法的安定性考量而對退稅期限做出統一法律見解,然此見解是否有違該法條「政府課錯稅,應該要全額賠償」立法精神,實有可議之處。況行政院110年4月15日通過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修正草案,雖認定應受行政程序法第131條有關10年請求權時效的限制,惟其起算點為該法「未來」修正生效後起算,無異承認在未來修法前,仍應為無期限,此與大法庭裁定對起算點的認定有所不同,亦凸顯大法庭與財政部見解歧異之處,則未來立法院在修法時最終會採何種見解,值得進一步觀察。

黃彥賓會計師進一步建議,在「陳長文條款」未來修法前,大法庭裁定認定肇因於稽徵機關錯誤所導致的退稅請求權應受10年消滅時效限制,則呼籲納稅者如發現有類此溢繳稅款的狀況時,應盡早提出退稅申請,以免逾期而喪失退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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