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恢復課稅 有待澄清之疑義

個人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恢復課稅 有待澄清之疑義

適用產業創新條例之優惠稅制的有限合夥創投事業,取得之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是否會因本次「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修正草案之通過,而應課徵個人合夥人之基本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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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志愷

稅務投資部執業會計師

KPMG in 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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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於12月10日通過「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修正草案,擬自110年度起課徵個人未上市、未上櫃且未登錄興櫃股票(下稱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之基本稅額。此項修法,係因個人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之基本稅額課徵,曾因自102年度起之恢復課徵綜合所得稅而廢止,但未因其已自105年度起再度停徵而有所配套,故予以恢復課徵基本稅額。

KPMG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陳志愷表示,以上修法,考量培植新創事業以帶動產業轉型之政策目標,乃對個人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中,屬經濟部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交易時設立未滿5年者,免予計入課稅。該所稱「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依據修正草案之立法理由說明,將參酌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2有關個人投資高風險新劊事業公司之所得減除規範,訂定其應符合之條件。

陳志愷另指出,產業創新條例於訂定上開條文時,為藉由創業投資事業之集資功能以協助新創事業公司之發展,並配合國際間創業投資事業多以有限合夥型態設立之趨勢,乃於增訂之第23條之1條文,提供符合規定條件之有限合夥創業投資事業,得就依稅法規定計算之營利事業所得額,直接按盈餘分配比例計算合夥人之「營利所得」課稅,免徵事業本身所得稅;並且對於計算「個人」合夥人之營利所得中,屬源自免稅之證券交易所得部分,予以納入免稅範圍之優惠措施。則對於適用該優惠稅制之有限合夥創業投資事業,取得之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是否會因本次「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修正草案之通過,而應課徵個人合夥人之基本稅額,將產生疑義。

陳志愷認為,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1之有限合夥創業投資事業,雖免徵事業本身所得稅,但其計算個人及法人合夥人之所得屬性,不論是否為源自證券交易所得部分,皆為「營利所得」性質,似非屬個人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課徵基本稅額之範圍,惟此仍有待進一步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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