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轉訂價查準修正五大重點

移轉訂價查準修正五大重點

財政部發布《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下稱TP查準)部分條文修正,並自109年度施行。KPMG安侯建業專家歸納5大重點,協助您了解無形資產移轉訂價的新增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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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志愷

稅務投資部執業會計師

KPMG in 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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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於昨(28)日發布《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下稱TP查準)部分條文修正,並自109年度施行。

KPMG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投資部執業會計師陳志愷表示,為因應全球移轉訂價最新發展趨勢,確保移轉訂價結果與價值創造一致,乃對現行TP查準進行全面性翻修,特別是無形資產之移轉訂價議題,而可歸納出以下五大重點:

一、無形資產定義更明確

無形資產應具備之條件為「可被擁有或控制使用於商業活動,且如於非關係人間運用或移轉該項資產將獲得相對報酬」,因此除會計處理之資本化項目外,尚包括雖列為當期費用,但具備顯著經濟價值之研究發展及行銷等支出。

二、強調經濟實質之風險分析

企業在評估可比較情況或交易時,應以交易之實質經濟事實關係及所生實質經濟利益之歸屬與享有為依據,因此應採用風險基礎之分析架構,強調受控交易之參與人是否具備「風險承擔」及「風險管理」二大功能之實際經濟行為。

三、考量DEMPE五大活動之進行

為完整反映無形資產的經濟價值,評估無形資產交易之利潤分配是否符合常規時,應依其在開發、提升、維護、保護及利用(簡稱DEMPE)五大活動之風險分析結果,評估受控交易參與人之貢獻,以達到無形資產之利潤分配與創造價值一致之目標。故無形資產之所有權人若僅為法律名義登記者,如未承擔及控制相關風險,僅有實際控制提供資金之財務風險,應獲得經風險調整之有限利潤。

四、收益法列入常規交易方法

評價準則公報第七號「無形資產之評價」規定之「收益法」,可作為評估無形資產交易之常規交易方法。

五、降低未依規定揭露者之處罰門檻

本次TP查準修正,將企業未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表及移轉訂價文據揭露受控交易並經查核認定有短漏報者,降低其應處罰之門檻,以強化企業移轉訂價申報責任。

陳志愷提醒,因應本次TP查準修正,企業應留意會計帳上以費用處理而從移轉訂價角度應認屬無形資產之情形,除應全面考量無形資產DEMPE活動之創值創造因素,強調經濟實質之風險分析外,並應依規定於相關申報書表與分析文據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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