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棄籍者稅務遵循新方案出爐 KPMG:將有助於開闢一條可能之遵循途徑

美國棄籍者稅務遵循新方案出爐 KPMG:將有助於開闢一條可能之遵循途徑

美國國稅局(IRS)於近期發布棄籍者稅務遵循新方案,針對已棄籍或未來擬棄籍之美國公民,將有機會補救過去未遵循美國稅申報義務之情形。新方案提供棄籍者一次免除繳納所有款項之義務,開闢了一個嶄新的途徑,但在相對嚴格之門檻下,建議納稅義務人應進行更謹慎之事前評估,畢竟若未合於新方案要件,納稅義務人除自我曝光資產外,亦無法免除補繳稅款及罰款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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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家立

安侯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兼所長

KPMG in 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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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國稅局(IRS)於近期發布棄籍者稅務遵循新方案,針對已棄籍或未來擬棄籍之美國公民,將有機會補救過去未遵循美國稅申報義務之情形KPMG安侯法律所長卓家立認為,新方案將有助於開闢一條可能之遵循途徑,除了開放無社會安全碼(SSN)之公民參加外(不須為參與新方案而申請SSN或個人納稅識別號碼ITIN),合於新方案要件之棄籍者更無須繳納任何稅款、利息及罰款。若同時完成海外金融帳戶資訊(FBAR)之申報義務,亦可免去相關罰款。

卓家立指出,依現行規定,需同時符合下列三項條件之棄籍者,才能避免繳納棄籍稅:

  1. 棄籍前五年度的平均所得稅額未超過棄籍當年之法定門檻(每年度金額微幅調整,2018年度為USD 165,000;2019年度為USD 168,000)。
  2. 棄籍當下個人淨資產低於USD 2,000,000。
  3. 須於8854表格中具結其於棄籍前5個年度遵守所有美國聯邦納稅義務。

但對於部分長居海外之美國公民而言,現行規定或許有難行之處。卓家立說明,因為即便符合稅額及資產門檻,亦可能因其先前疏忽未申報導致不符合第三項要件,進而影響其遵循美國稅法規範之意願。

根據美國國稅局新方案則要求棄籍者符合下述要件:

  1. 該美國公民先前未遵循美國稅務規範須非故意。
  2. 僅適用於2010年3月18日後(或未來)放棄美國公民身分者
  3. 須未曾以美國公民或稅務居民的身分申報過美國稅表。
  4. 棄籍前五年度的平均所得稅額未超過棄籍當年之法定門檻(如上述)。
  5. 棄籍當下個人淨資產低於USD 2,000,000(如上述)。
  6. 棄籍前五年加上棄籍當年度的總稅額不超過USD 25,000。
  7. 一併申報上述6年所有聯邦稅表(含附表、資訊申報表格、8854表格等)。

卓家立指出,新方案須特別注意,若未符合上述7點要件而依新方案途徑申報,IRS將會以一般程序處理稅表,納稅義務人將仍須繳交稅款、利息、罰款等。他認為,以初步方案內容觀之,新方案設下總稅額USD 25,000之門檻,收入與資產較少者將可望受惠。不過收入較高或資產較豐富之棄籍者亦不需過分擔憂。除此新方案外,尚可考慮依簡化遵循程序(Streamlined Filing Compliance Procedures)進行稅務申報上之合規補救。

此外,簡化遵循程序要求納稅義務人聲明未遵循美國稅務規範非屬故意,並申報過去3個年度所有聯邦稅表(含附表、資訊申報表格等),及過去6個年度的FBAR,且須一併補繳過去3年度之稅款、遲延利息及海外金融帳戶最高額之5%作為罰款(非常居美國者可免除該5%罰款)。程序完成後,可免去此前未遵循美國稅務規範之其他罰款。惟須注意的是,簡化遵循程序要求納稅義務人須使用有效之SSN或ITIN,若無,則須於此程序中一併申請ITIN。

因此卓家立認為,現行棄籍稅規定及簡化遵循程序雖對納稅義務人已相當偏惠,參加人數亦日趨增加,但仍有想直接放棄國籍不願意增加繳稅成本因此猶豫而未參加者。他表示,新方案提供棄籍者一次免除繳納所有款項之義務,開闢了一個嶄新的途徑,但在相對嚴格之門檻下,建議納稅義務人應進行更謹慎之事前評估,畢竟若未合於新方案要件,納稅義務人除自我曝光資產外,亦無法免除補繳稅款及罰款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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