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電商課稅 KPMG:政府應採鼓勵及加強輔導措施

境外電商課稅 KPMG:政府應採鼓勵及加強輔導措施

根據財政部公開資料,在台登記有案之112家銷售電子勞務與境內自然人(B2C)之境外電商業者,有66家已依規定自今(2020)年起開立雲端發票,有46家仍未開立,其中28家已在測試系統,預計近期可開立,另18家則未能取得聯繫,將面臨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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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志愷

稅務投資部執業會計師

KPMG in 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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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財政部公開資料,在台登記有案之112家銷售電子勞務與境內自然人(B2C)之境外電商業者,有66家已依規定自今(2020)年起開立雲端發票,有46家仍未開立,其中28家已在測試系統,預計近期可開立,另18家則未能取得聯繫,將面臨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之處罰。

KPMG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投資部執業會計師陳志愷表示,稽徵實務上,曾有外國業者自境外電商營業稅新制於2017年5月1日施行以來,以包含B2C及B2B交易之金額報繳營業稅後,經發現依法只須就B2C交易之金額繳納,於是重新設計及修改電子交易系統,納入B2C及B2B交易之辨識方式及其處理流程,就能就所區分B2C交易金額計算出正確的營業稅額。惟因系統變更作業需時,而遲誤了營業稅報繳期限,遭稽徵機關以逾期報繳稅款之理由,裁處滯怠報金、滯納金及滯納利息。

以上案例,稽徵機關認業者可先申報後再進行更正,且業者於新稅制施行初期已有申報,並非不知情,仍具可歸責性。業者則認為電商交易具有金額小、數量大之特性,稅基及稅額之正確計算相當仰賴系統,而在了解過去有申報錯誤狀況,於是先進行相關系統更正作業,目的在於產出正確的申報數字,實無法在明知錯誤之情況下仍予申報,且其違反情形事後均已補正,並未違反誠實性。

陳志愷指出,對此在台未設有固定營業場所而賦予落地課徵營業稅義務之境外電商業者,與設有實體營業場所之國內業者,在法遵距離及條件上,畢竟存有差異。針對已依法辦理稅籍登記,正式納入台灣稅捐監管範圍之境外電商業者,於稅捐行政程序上,或能給予更多輔導及協助,並在違反稅法應作為義務之行政制裁上,能予考量行為動機、目的與違反後的態度等情節,使其得以更順應我國稅制,達到政府財政及經濟發展之雙贏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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