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金專法重要提醒 KPMG:境外資金匯回之投資計畫1月底前要備查,以免被補稅

資金專法重要提醒 KPMG:境外資金匯回之投資計畫1月底前要備查,以免被補稅

鑑於目前資金匯回多數係為實質投資目的,KPMG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投資部會計師葉建郎特別提醒,選擇從事實質投資之個人或營利事業應於投資計畫期間之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度投資計畫辦理進度或投資國內創業投資事業或私募股權基金情形及該創業投資事業或私募股權基金投資重要政策領域產業情形,按各投資方式檢附相關文件向經濟部申請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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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投資部執業會計師,亞太業務發展中心印尼區主持人

KPMG in 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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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去(108)年7月3日三讀通過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俗稱「台商資金匯回專法」),針對台商(包括個人及營利事業)境外資金(包括大陸地區)給予自108年8月15日至110年8月14日止為期兩年特別租稅措施,依據財政部境外資金匯回專法專區公告資料,截至109年1月14日止五個月期間,申請適用專法課徵所得稅之個人及營利事業分別為107件及92件,申請金額達125億元及392億元,實際匯回數共計394億元,預期總統選舉後應會持續申請適用專法匯回資金。

鑑於目前資金匯回多數係為實質投資目的,KPMG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投資部會計師葉建郎特別提醒,選擇從事實質投資之個人或營利事業應於投資計畫期間之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度投資計畫辦理進度或投資國內創業投資事業或私募股權基金情形及該創業投資事業或私募股權基金投資重要政策領域產業情形,按各投資方式檢附下列文件向經濟部申請備查,經濟部得派員實地勘查。倘未依規定辦理備查或未於通知期限內補報者,經濟部將通知該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登記地稽徵機關就未報備查之資金,必須按20%稅率補徵差額稅款。

(一) 直接實質投資者,應檢附:

①投資計畫備查申請書
②投資計畫核准函
③被投資事業最近一次設立登記(如符合情形)
④投資計畫期間持股未異動證明(如符合情形)等文件

(二) 間接實質投資者,應檢附:

①備查申請書
②備查說明書
③資金已投入國內創業投資事業或私募股權基金之證明
④國內創業投資事業或私募股權基金投資國內重要政策領域產業之未上市、未上櫃事業基本資料及投資之金額及比率計算說明
⑤國內創業投資事業或私募股權基金符合規定之證明文件


另外葉建郎提醒,申請人應特別注意以現金出資新設營利事業或對價取得他營利事業之新發行股份或出資額,應持有該股份或出資額達4年,期間不得作為質借或擔保之標的;取得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建築物者,其使用及持有期限應至申請人之資金存入外匯存款專戶之日起算屆滿7年之日止,期間不得作為住宅、出租或移轉所有權。倘有該等違反規定者,將就移作他用之資金補徵稅款。

葉建郎強調,台商申請適用境外資金匯回專法,如有從事實質投資者,今年為首次核備,務必於每年1月底前,依經濟部規定格式申報備查,且要注意規定期間內不得移轉之相關規定,以免遭補徵到20%的稅款,最後功虧一簣,而享受不到專法之優惠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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