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FUN眼看世界 - 以壽險保單節稅和稅局審查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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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壽保單之主要目的係當被繼承人(即要保人和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身故時,藉由保險理賠金保障家人未來的生活,因此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規定,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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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key Wu

稅務投資部執業會計師

KPMG in 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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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壽保單之主要目的係當被繼承人(即要保人和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身故時,藉由保險理賠金保障家人未來的生活,因此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規定,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另依照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條例施行後所訂立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3,000萬元以下部分(109年度為3,330萬元),免予計入。

KPMG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會計師吳能吉表示,有些父母會藉由投保人壽保單來規畫遺產稅負,但於繼承事實發生時,卻未在遺產稅申報書揭露相關保單資訊。如事後被稅局認定係將「應課稅資產」,藉由壽險保單轉成「免課稅資產」以規避遺產稅負,則可能面臨被依「實質課稅原則」而補稅處罰之風險。一般常見態樣如下:

一、躉繳投保:一次繳清保費。
二、高齡投保:投保時已屬高齡,而至於「高齡」並無明確的定義,一般稽徵實務會參考國人男女平均壽命年齡,同時考量被繼承人投保當時之健康狀況來判定。
三、短期投保:投保後,被保險人短期內即身故,受益人因而獲取保險金。
四、鉅額投保:投保之保險金與一般常情相比為高,或投保金額佔總遺產價值之比例較高。
五、重病投保:已知罹患重大疾病才投保。
六、舉債投保:向金融機構貸款創造負債,除未來遺產稅申報時可扣除未償債務外,其所貸資金用以投保人壽保單,使現金轉為日後保險給付的免稅遺產。
七、保險費大於或等於保險金額:其與保險的精神是以較少的保費,獲得較大的保障有所不符。

吳能吉提醒,若人壽保單之投保情節符合上述態樣之一,要保人宜檢視保單是否有重新配置調整之需要,並於未來發生繼承事實時,其繼承人宜於遺產稅申報書主動揭露保單資訊,縱使被税局將有爭議的壽險保單計入遺産總額核課遺產稅也不致會有處罰問題。事後倘繼承人認為税局核認的應稅壽險保單顯不合理時,尚可以透過行政救濟程序維護自身權益。因此,合宜的人壽保單的確有節稅效果,但如果故意透過「人壽保單」將應稅資產轉為免稅資產,則有衍生被稅局補稅處罰之風險,反而得不償失,應注意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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