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納稅新自首方案來囉!

美國納稅新自首方案來囉!

美國國稅局(IRS)在去年9月28日關閉2014境外自首方案(2014 OVDP)後,於同年11月20日頒布最新版本自首方案。新方案下強調IRS之判斷要素,自首者的配合程度是IRS決定罰款時的重要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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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家立

安侯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兼所長

KPMG in 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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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國稅局(IRS)在去年9月28日關閉2014境外自首方案(2014 OVDP)後,於同年11月20日頒布最新版本自首方案。新方案下強調IRS之判斷要素,自首者的配合程度是IRS決定罰款時的重要考量因素。若納稅義務人及時自首並全面配合IRS調查程序,IRS有權減輕納稅義務人特定稅務揭露期間(Disclosure Period)之民事罰款。

進行上首先是刑事調查程序(Criminal Investigation)。此程序不處理申報稅表或繳納稅款等事宜,而是要求納稅義務人填寫14457表格上半部提交予IRS預審。待IRS核准該預查申請後,始完成14457表格下半部分。此表格要求納稅義務人提供稅務不遵從(noncompliance)的相關資訊,包含事實陳述、資產、公司或機構,以及相關專業人士等。

經刑事調查程序初步許可(preliminary acceptance)納稅義務人自首申請後,參加新方案的納稅義務人必須配合IRS調查、補交稅表,並繳清稅務揭露期間的所有稅款、遲延利息與罰款。與2014 OVDP不同者,新方案並未特定罰款標準並區分不同表格為不同處理。所得漏報原則上以最高罰款75%應納稅款課徵;金融帳戶漏報原則上以揭露期間金融帳戶最高餘額之50%為處罰金額,但也有可能高於50%;其他資訊申報表格罰款則未明訂而個案判斷。於納稅義務人不配合之情境,IRS除可能請求撤銷刑事調查程序之初步許可,罰金判斷上也有權因此提高。

相對於2014 OVDP為8年,新方案的稅務揭露期間為6年。表面上雖然較短看似對納稅義務人有利,然而,若未獲自首者配合調查,則揭露範圍可能無限期延伸至所有稅務不遵從年度。

總結而言,新方案提供了2014 OVDP關閉後自首的可能途徑,解除了自首方案全面關閉之疑慮。但新方案不確定性之高遠超過先前幾次之OVDP,除了罰款金額不確定(並非如2014 OVDP固定罰款率為27.5%),處罰期間不確定(可能無限期),能否順利參加也不確定(預審制度且不配合者可撤銷初步許可),納稅義務人參加之意願為何仍有待觀察。但可以合理預想的,無論新方案提供如何便利之措施,與目前IRS已宣稱即將關閉尚未關閉之簡化遵循程序(Streamlined)相較,簡化遵循於程序上或處罰上均優惠甚多,也無怪乎簡化遵循程序廣受納稅義務人歡迎,參加熱度迄今絲毫未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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