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FUN眼看世界 - 善用所得稅協定降低跨境交易重複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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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球化經營趨勢下,如何藉由所得稅協定降低跨境交易重複課稅,係從事跨境交易重要考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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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棠妮

稅務部副營運長, 執業會計師

KPMG in 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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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投資部林棠妮執行副總
沈欣穎協理
 

在全球化經營趨勢下,如何藉由所得稅協定降低跨境交易重複課稅,係從事跨境交易重要考量之一,目前我國簽訂並生效之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Agreement for the Avoidance of Double Taxation and the Prevention of Fiscal Evasion with respect to Taxes on Income)」(以下稱「所得稅協定」)國家已有32個,KPMG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執行副總林棠妮表示所得稅協定得享有之效益及應注意事項如下:

減免規定之適用

所得稅協定主要係透過分配來源地國及居住地國課稅權方式達到避免重複課稅,常用得減免之所得類型包含如下:

營業利潤之適用
(1) 適用程序:
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核准減免所得稅。
(2) 檢附文件:
外國營利事業所在國家稅務機關出具之居住者證明、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常設機構或未經由中華民國境內之常設機構從事營業之相關證明文件、所得相關證明文件等。

股利、利息、權利金及技術服務費之減免
(1) 適用程序:
依所得稅協定規定之上限稅率辦理扣繳申報。
(2) 檢附文件:
外國營利事業所在國家稅務機關出具之居住者證明、其為該所得之受益所有人證明及所得計算之相關證明文件等。

另須特別注意,我國營利事業取得外國營利事業之所得,應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及適用國外已納稅額扣抵,惟若與我國簽署所得稅協定國家減免規定適用之來源所得,得向外國營利事業所在國家申請依所得稅協定免稅或適用較低的稅率,因我國營利事業未主動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致在所得來源國有溢繳稅款情形,該溢繳稅款不得在我國申報扣抵。

此外,KPMG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協理沈欣穎提到國外總公司在台分公司取得外國營利事業之所得時,因分公司不具獨立法人格,與國外總公司視為一體,未單獨享受權利或負擔義務,無法取得台灣地區之居住者證明,僅於國外總公司所在國家與境外營利事業所在國家相互間有簽署所得稅協定時,方得按雙方簽署之所得稅協定適用規定,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減免優惠。

相互協議程序

除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減免優惠外,若所得來源地國及居住地國產生稅務爭議,或發生跨境所得重複課稅等不符合所得稅協定規定課稅時,可透過所得稅協定之「相互協議程序」(Mutual Agreement Procedure)機制,提出相互協議程序申請,解決重複課稅爭議,亦有助增進租稅確定性。

再者,跨國企業跨境交易頻繁,相互協議程序之移轉訂價相對應調整事項,可解決移轉訂價查核過程中,關係企業間利潤分配或歸屬爭議產生之重複課稅,若欲達到事先預防重複課稅,亦可就未來數年之受控交易簽署雙(多)邊預先訂價協議,議定常規交易結果,減少事後查核風險及增加稅負確定性,有效降低跨國集團企業稅務風險。

林棠妮也提醒,因跨境交易已成為營利事業營運常態,如何依法合規享有各國家所簽屬之所得稅協定減免優惠,消除雙重課稅以減輕稅負,係跨國企業重要的課題,除須檢視是否為各國所得稅協定規範之適用主體及確認申請程序外,亦應留意相關法令及稽徵審查實務,降低稅捐稽徵機關否准適用所得稅協定減免優惠之風險,同時,也可透過相互協議之程序,消除適用所得稅協定衍生之爭議,或事先申請雙(多)邊預先訂價協議,確保所享有之所得稅協定效益及提升租稅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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