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幹)在大陸之居住時間,如何避免成為稅務居民最新判定標準

台商(幹)在大陸之居住時間,如何避免成為稅務居民最新判定標準

中國大陸財政部稅務總局於108年3月14日發布2019年第34號公告,進一步釐清有關去年修訂個人所得稅法第1條及其實施條例第4條,關於無住所外籍人士(含港澳台人士)之居住時間是否構成稅務居民認定之判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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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維惇 執業會計師
張智揚 協理

中國大陸財政部稅務總局於108年3月14日發布2019年第34號公告,進一步釐清有關去年修訂個人所得稅法第1條及其實施條例第4條,關於無住所外籍人士(含港澳台人士)之居住時間是否構成稅務居民認定之判定標準。茲將本次公告主要重點項目整理說明如下:

一、連續6年居住滿183天,且該6年內之任1年內均未有單次離境超過30天之情形,才會成為全球所得須在大陸課稅之稅務居民

依據2019年第34號公告第1點說明,在中國大陸境內無住所之個人,若於1個納稅年度在境內累計居住滿183天,如果此前6年在中國境內每年累計居住之天數都滿183天,而且沒有任何1年單次離境超過30天,該納稅年度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此前6年的任1年在境內累計居住天數不滿183天或者單次離境超過30天,則該納稅年度來源於境外且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據此,我們例舉說明如下:

1. 假設1個外籍人士自2019年(第1年)開始,至2024年(第6年)於中國大陸境內均居住滿183天,且於期間(6年)內之任1年度內均未有單次離境超過30天之情形,惟因尚未達此前6年連續居住的情形,故此期間(6年)內仍得享有境外支付之境外所得免予繳納所得稅之優惠。

2. 若該外籍人士於2025年(第7年)未居住滿183天,則其當年度於境外支付之境外所得亦可免稅,且連續居住之期間可自2026年(第8年)開始有居住滿183天之當年度重新起算;

3. 若該外籍人士於2025年(第7年)居住滿183天,則其當年度於境外支付之境外所得應在中國大陸境內申報繳稅,惟若該年度符合單次離境超過30天之情形,則連續年度自2026年(第8年)開始有居住滿183天之當年度重新起算。

二、關於前款所稱前6年,其起始年度自2019年開始起算

2019年第34號公告宣布關於連續居住年度自2019年開始重新起算,此意味著不管過往年度的居住情形,均自2019年開始歸零重新計算。因此,若大陸台商或於當地工作之台籍幹部,以前年度並未注意相關規定而長期居住於中國大陸境內,可趁此機會重新審視自身於大陸境內居住天數之情形,避免以後年度仍有被認定為大陸稅務居民的問題;惟應注意,此項規定只代表以前依據舊法規定之適用情形(註:5年內未單次離境超30天,或1年內短期離境不超過90天者即為稅務居民)僅計算至2018年度為止,不代表以往未符合離境規定而成為大陸稅務居民的稅務風險可一筆勾銷。

三、在中國大陸境內停留之當天未滿24小時,則不計入居住天數計算

過往依據中國大陸國稅發[2004]97號規定,許多外籍人士於計算離境天數時,往往沒注意到出境、入境之天數計入的規定,亦未注意到於大陸國籍運輸器上(無論搭機或搭船)仍屬境內之情形,容易混淆或算錯居住天數。這個情況於2019年第34號公告發佈之後將不復存在,自2019年1月1日起,只要在中國大陸境內當天停留不足24小時,即不計入境內居住之天數計算,因此,無論是出境或是入境當天均可不計入居住天數(惟仍須注意是否有乘坐跨日航班且搭乘大陸國籍班機之情形)。

 

葉維惇認為,隨著2019年第34號公告之發佈,除了進一步釐清了個人所得稅法關於居住天數及連續年度之認定標準,且放寬了停留不足24小時不計入居住天數之規定,對廣大的台商及在當地工作的台籍幹部而言,無疑是一大利多的消息。惟仍有一點提醒,依據中國大陸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5條規定,若1個年度居住累積滿90天,其源於境內的所得縱由境外雇主給付仍應繳納所得稅,此一規定並未隨著放寬,故台商或台籍幹部仍應盡量以其實際工作地為支薪地,以避免持續於海外(或台灣)支領薪資可能衍生過高之稅務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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