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報扶養親屬 須共同居住

列報扶養親屬 須共同居住

民眾列報扶養親屬的免稅額應把握二大原則:共同居住、有扶養事實,否則節稅不成,除補稅外,還可能處所漏稅額一倍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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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列報扶養親屬的免稅額應把握二大原則:共同居住、有扶養事實,否則節稅不成,除補稅外,還可能處所漏稅額一倍以下罰鍰。

 

KPMG安侯建業稅務部營運長張芷表示,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應符合民法具有家長家屬關係者,及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視為親屬的規定,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確實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才能減除免稅額。

 

此外,張芷指出,所得稅法有關免稅額減除的立法目的,是以稅捐優惠使納稅義務人對特定親屬或家屬善盡法定扶養義務,因此,除了符合同居一家及扶養事實的要求外,民法也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履行義務之人有先後順序,應由先順序者負扶養義務,除先順序者有不能維持自己生活的事實,方得由後順序者負法定扶養義務,享有「免稅額」稅捐優惠。

 

納稅義務人在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免稅額時,應注意符合上述要件,以免遭剔除補稅。

 

KPMG也列出三種常見虛列扶養親屬類型,除補稅外,還可能處一倍以下罰鍰。

一、所得年度中與配偶並無婚姻關係,例如今年2月才結婚,申報106年度綜所稅時卻列報配偶免稅額。

二、扶養親屬在所得年度前已死亡,例如父母在104年已死亡,在申報106年度綜所稅時,卻將父母列報免稅額。

三、將其他親屬列報為自己的子女,例如申報人與列報的扶養親屬之間,實際上無親屬、家屬關係。又如將其他親屬或家屬,列報為子女、兄弟姐妹。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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