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大後的稅務環境 - 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新規

十九大後的稅務環境 - 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新規

37號公告取消了以往對非居民企業的合同備案制度,簡化了扣繳所得稅的申報流程。這無疑是減輕扣繳義務人的遵循義務,可待發生扣繳義務時才進行相關的扣繳申報手續。但值得注意的是,按照37號公告的要求,納稅人仍需設立扣繳稅款賬簿與合同資料檔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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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大的圓滿閉幕,揭開了中國稅收徵管的新一頁。

 

中國大陸的經濟已由高速增長階段轉向高品質發展階段,相應地,各類產業政策如高新技術企業稅務優惠及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等措施,皆為臺商帶來無限商機。稅收政策在推動經濟產業上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故此稅局工作的重點亦轉為優化稅收環境,確保優惠政策能夠真正落地。

 

在十九大開幕前的一個月,國家稅務總局於9月14日發佈《關於進一步深化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優化稅收環境的若干意見》(稅總發﹝2017﹞101號文件),推出三十項措施削減稅務行政審查批准流程,期望能減經納稅人負擔。在此基礎上,響應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的旗幟,國家稅務總局於2017年10月17日再發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居民所得稅源泉扣繳有關的公告》37號公告,作為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新的指導性文件,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KPMG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執業會計師葉維惇指出,37號公告取消了以往對非居民企業的合同備案制度,簡化了扣繳所得稅的申報流程。這無疑是減輕扣繳義務人的遵循義務,可待發生扣繳義務時才進行相關的扣繳申報手續。但值得注意的是,按照37號公告的要求,納稅人仍需設立扣繳稅款賬簿與合同資料檔案備查。

 

KPMG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執行副總經理林嘉彥則提醒37號公告尚有不少有待確認之處,包括對於分期收款的股權轉讓交易,允許在全部成本收回之後才進行稅務申報;然而在實際情況下,股權交易多數較為複雜;某些合同在收購方支付交易價款後,仍然帶有後續調整條款(如銷售方可按公司往後數年的利潤取得分成)。這樣又能否被視為分期支付?

 

此外,KPMG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副總經理潘美紅也提到,在原有規定下,對於被重新認定為直接轉讓並予以課稅的間接股權轉讓交易,稅務機關一般要求納稅人在補繳稅款時加計利息。然而,37號公告取消了7號公告中,要求股權轉讓方在扣繳義務人未有扣繳稅款時,在納稅義務發生7日內自行申報繳納稅款的規定;並同時明確對非居民企業在責令限期前自行申報繳納,均視為已按期繳納稅款。這是否意味著對7號公告的調整,只要納稅人在責令限期內足額繳納稅款,便不再加收利息?視乎仍有待進一步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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