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反避稅法制已逐步建構完成

我國反避稅法制已逐步建構完成

為避免營利事業CFC制度實施後,衍生以個人名義設立CFC方式規避適用之弊端,財政部另提出為建立個人CFC制度之所得基本稅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亦經總統於106年5月10日公布。而相關子法規「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及「實際管理處所適用辦法」已陸續發布。

1000
陳志愷

稅務投資部執業會計師

KPMG in Taiwan

Email
tax-cfc

去(105)年7月27日總統令增訂公布所得稅法第43條之3及43條之4規定,營利事業應就受控外國企業(CFC)當年度盈餘,按持股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認列投資收益課稅;其實際管理處所(PEM)在我國境內者,應視為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及辦理扣繳與相關憑單填發作業。另為避免營利事業CFC制度實施後,衍生以個人名義設立CFC方式規避適用之弊端,財政部另提出為建立個人CFC制度之所得基本稅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亦經總統於106年5月10日公布。而相關子法規「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及「實際管理處所適用辦法」已陸續發布。   

 

KPMG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副營運長陳志愷表示,CFC制度會使境外投資收益延緩課稅之利益喪失,並造成非低稅負地區轉投資事業分配盈餘至CFC之扣繳稅額,除大陸地區稅款因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特別規定外,不得扣抵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而僅能作為應認列CFC當年度盈餘之減項。PEM制度將使海外所得轉變為國內所得,境內個人之整體稅負可能會增加;而境內法人部分因在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適用下,PEM分配盈餘至境內法人無須扣繳稅款及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且境外非低稅負地區公司分配盈餘至PEM之扣繳稅款可以扣抵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其整體稅負得以趨向合理,惟稅務遵循成本將增加。   

 

陳志愷亦提醒,由於CFC及PEM制度之施行日期尚待行政院訂定,值此新稅制即將施行之際,投資人可依境外第三地公司經認定為CFC或PEM之影響,決定於反避稅法案施行前,是否先將轉投資非低稅負地區公司之盈餘分配至該境外第三地公司,另可就不同投資方式,評估申請認定為PEM之可行性或於當地有實質營運之投資與營運布局進行整體評估,以做好準備。

© 2024 KPMG, a Taiwan partnership and a member firm of the KPMG global organization of independent member firms affiliated with KPMG International Limited, a private English company limited by guarantee. All rights reserved.

For more detail about the structure of the KPMG global organization please visit https://kpmg.com/governance.

上列組織及本文內任何文字不應被解讀或視為上列組織之間有任何母子公司關係,仲介關係,合夥關係,或合營關係。 上述成員機構皆無權限(無論係實際權限,表面權限,默示權限,或任何其他種類之權限)以任何形式約束或使得 KPMG International 或任何上述之成員機構負有任何法律義務。 關於此文內所有資訊皆屬一般通用之性質,且並無意影射任何特定個人或法人之情況。即使我們致力於即時提供精確之資訊,但不保證各位獲得此份資訊時內容準確無誤,亦不保證資訊能精準適用未來之情況。任何人皆不得在未獲得個案專業審視下所產出之專業建議前應用該資訊。

與我們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