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PMG安侯建業舉辦「後稅基侵蝕及利潤移轉時代來臨: 跨國營運面對的挑戰、因應與企業重組研討會」

KPMG安侯建業舉辦「後稅基侵蝕及利潤移轉時代來臨: 跨國營運面對的挑戰、因應與企業重組研討會」

KPMG台灣所亦針對我國因應BEPS所進行的稅法修訂最新動態及移轉訂價查核準則新增企業重組相關規定等關鍵議題進行解析,期能協助企業洞悉相關法令內涵,以預先檢視可能之稅務風險及因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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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於10月初發布稅基侵蝕與利潤移轉(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BEPS)十五項行動計劃結案報告,全球租稅環境改革的方向與趨勢大致底定,為積極回應BEPS對國際稅法所提出的建議以確保稅基不致在此一快速翻轉的變局中流失,世界各國修法的速度將再加快,在後BEPS時代中,跨國企業早年精心規劃且已運作多時的營運模式可能不再可行,原先具有高度節稅效益的租稅架構可能暴露在多重課稅的風險中,進行關係企業間資源、功能及風險的重新配置等企業重組安排時,也可能面臨移轉訂價及出走稅等風險,未來所須負擔的遵循義務及成本也將大幅增加。可以預期的,企業未來在從事跨國營運活動及進行營運模式調整的過程中所面臨的挑戰將更為嚴峻。

 

有鑑於此,KPMG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KPMG台灣所)為協助跨國企業充分掌握可能面臨的稅務風險並積極進行管理,特別於今(18)日舉辦【後稅基侵蝕及利潤移轉時代來臨:跨國營運面對的挑戰、因應與企業重組】研討會,並特別邀請到KPMG全球移轉訂價業務主持人Mr. Sean Foley,從全球移轉訂價觀點分享BEPS對跨國營運架構可能造成的影響與進行跨國企業重組時須考量的移轉訂價相關稅務議題;此外,KPMG台灣所亦針對我國因應BEPS所進行的稅法修訂最新動態及移轉訂價查核準則新增企業重組相關規定等關鍵議題進行解析,期能協助企業洞悉相關法令內涵,以預先檢視可能之稅務風險及因應管理。

 

KPMG安侯建業丁傳倫副總表示,截至目前為止,已有包括美、英、澳、德、法、韓、中國大陸等二十個以上的國家明確表示將導入BEPS國別報告行動計劃之建議,為符合國際潮流及確保我國稅基,參照國別報告行動計劃所提出之三層報告架構修訂有關移轉訂價佐證文據之規範,勢在必行,建議我國跨國企業應密切觀察未來法令變動情形並及早研擬導入三層架構移轉訂價報告之策略及具體行動方案。

 

Mr. Sean Foley指出,經過為期兩年的密集討論,BEPS行動計劃針對跨國稅制所提出的建議已獲得超過90個以上國家的支持,其中移轉訂價國別報告、常設機構、價值鏈移轉訂價分析、無形資產以及跨國課稅資訊交換與爭議解決機制的發展對跨國企業之影響最為直接與深遠。在後BEPS時代,於進行功能風險及價值鏈分析時,將更為強調人員與功能的配置,在分析風險移轉交易合理性時,亦應審視有關如何因應與控制風險的決策者實際所在地點、所做成決策內容及承擔風險之企業個體是否具有承受風險衍生損失之財務能力的因素。如僅透過合約條款規範而欠缺經濟實質之風險重新配置的利潤移轉安排,將無法為稽徵機關所接受,在極端情況下,稽徵機關甚至可能漠視忽略交易的法律形式,並依據經濟實質重新界定交易性質。

 

Mr. Foley除建議跨國企業應重新審視現行營運架構,及早進行必要的調整,並應備妥移轉訂價佐證文據外,同時建議稽徵機關進行企業重組與受控交易查核時,應聚焦於交易是否具備經濟實質及合理商業目的,依據功能、風險與資源之配置及所創造之貢獻程度,評估利潤分配的合理性。只有在交易不具經濟實質的極端情況下,才應考慮漠視忽略交易之法律外觀形式,改按經濟實質界定交易性質。以2001年UPS案中,美國巡迴法庭於詳細審查並確認UPS所進行將部分業務及利潤移轉予美國境外關係企業之重組交易具備經濟實質後,駁回稅務法庭認定UPS所從事之企業重組交易為虛偽安排且應將境外關係企業所享有利潤全數歸屬於UPS並予以補稅的主張,同時建議稅務法庭應進一步依據交易經濟實質評估利潤分配的合理性,此一處理方式可作為稽徵機關在後BEPS時代進行企業重組與關係企業間交易查核調整時之參考。

 

Mr. Foley並指出,在後BEPS時代中,由於課稅資訊透明度大為提高,各國搶稅力度加大、跨國重複課稅與爭議大為增加可以預期,為因應稅務爭議之增加,企業除可透過租稅協定提供之各項減免措施及爭議解決機制,亦應依規定格式備妥移轉訂價文據,確保提供之內容彼此相符,方能因應BEPS所帶來之衝擊。

 

KPMG安侯建業台灣所游雅絜副總表示,我國於今年初修訂移轉訂價查核準則,將企業重組納入移轉訂價法規之適用範圍,參酌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移轉訂價指導原則及BEPS行動計劃所提出之建議,針對如何運用移轉訂價評估企業重組交易是否符合常規提供了原則性的指引,除規範於評估企業重組交易是否符合常規時,應特別考量風險重新配置的合理性及對企業重組參與人獲利的影響外,稽徵機關並得於符合特定要件之情況下,得漠視忽略企業重組交易之法律外觀形式,另按經濟實質重新界定交易性質。涉及企業重組的跨國企業,應於交易前就交易之商業目的、成本效益及移轉訂價進行審慎評估,於重組完成後,評估受控交易實際執行狀況及所達成的效益,分析差異原因及其對損益之影響,並妥善保相關文據,以佐證企業重組交易之合規性。

 

KPMG安侯建業移轉訂價業務及BEPS專業團隊張芷主持會計師亦提醒企業,昨天立法院通過廢除證所稅後,是否會再加速企業組織重組安排,企業可再重新檢視對其稅負影響,另外因移轉訂價查核準則有關企業重組交易之規範多屬原則性規定,可能仍視個案狀況適用分析,舉例來說,何種形態之組織精簡應適用企業重組規範,訂單流失或減少員工等適用嗎,尚無明確規範。謹提醒企業於進行大規模企業重組前,宜就相關稅務議題之處理方式作整體分析,有必要適時與稽徵機關進行意見交換,以有效管理企業稅務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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