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立法院於中華民國(下同)109年12月25日三讀通過民法修正案,將民法成年年齡調降為18歲,並自112年1月1日起實施。18歲成年人除了需服兵役、負完全刑事責任,也影響了結婚等等法律行為責任,包括賦稅及繳納健保費等。

針對賦稅相關規定事項,為因應民法成年年齡調降為18歲,所得稅法第17條與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規定,將「未滿20歲」的文字,改為「未成年」,而滿「20歲以上」的文字,改為「已成年」,統一相關法規中對於成年之規定,民眾的租稅權益也同時受到影響。對高資產家族而言,除了應留意相關法令之修改外,成年年齡之下修對家族成員之納稅權益會有什麼影響?以下茲就各稅目分別加以說明。

民法修正內容

民法第12條:「滿18歲為成年。」

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之1:「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修正之民法第12條及第13條,自112年1月1日施行。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1日前滿18歲而於同日未滿20歲者,自同日起為成年。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1日未滿20歲者,於同日前依法令、行政處分、法院裁判或契約已得享有至20歲或成年之權利或利益,自同日起,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仍得繼續享有該權利或利益至20歲。」

所得稅

一、對「房地合一自住房地租稅優惠」的影響

根據現行房地合一稅法(所得稅法第4條之5及第14條之8)規定,「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六年,且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亦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本款規定,符合該等條件之自用住宅房地交易所得在400萬元以下得享免稅優惠,超過400萬元部分得按10%優惠稅率課徵所得稅。隨著民法成年年齡的下修,如112年出售房地時,該房地僅由子女設籍,且該子女於出售時已滿18歲,因其已為成年,而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尚未設籍,且無其他未成年子女將戶籍遷入,該房地將不符合自住房地之條件。

二、對「綜合所得稅中受撫養親屬」的影響

針對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有關受扶養親屬免稅額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及其他親屬或家屬未成年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而列報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得享有免稅額減除之優惠。隨著民法之修訂,前揭受扶養親屬在112年如年滿18歲且未有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等之情況,即不得列報為受扶養親屬,就無法列報免稅額;相關的「列舉扣除額」項目及「特別扣除額」項目亦不得認列。但雖已成年而尚在校就學,一樣得因有受扶養親屬免稅額減除,相關的「列舉扣除額」項目及「特別扣除額」項目亦得認列。

遺產稅

對「遺產稅扣除額」的影響

遺產稅扣除額之計算,係以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50萬元。其有未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隨著民法之修正,其在計算未屆滿成年之年數時得增加扣除年數自112年起將減少2年。

舉例來說:如K先生於112年7月過世,其遺有子女A(99年11月30出生)及B(94年6月1日出生),A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之加扣年數為6年(A於99年11月30日出生,於117年11月30日滿18歲,距被繼承人死亡日,尚有6年始成年),而B於被繼承人死亡日已成年,故無加扣年數之適用,K先生遺產稅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合計為400萬元【即A之扣除額計350萬(=50萬元 X (1+6))+ B之扣除額50萬元】。

土地稅

一、對「地價稅適用自用住宅稅率」的影響

地價稅自用住宅稅率之適用要件,係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並於起徵日前40日提出申請(即當年度9月22日,如逾期申請,即自次年度方得開始適用),即可依適用2‰之優惠稅率,相較於一般用地基本稅率為10‰,並隨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縣市所有土地地價總額之高低,適用累進稅率課徵15‰至55‰,差異至少4倍以上。惟現行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本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的自用住宅用地只限一處,隨著成年年齡之下修,對於高資產家族而言相當於提前兩年解禁,在子女年滿18歲成年時,即多一處得適用自用住宅之優惠稅率。

二、對「土地增值稅適用一生一屋稅率」的影響

而在土地增值稅方面,土地所有權人適用自用住宅「一生一次」後,得再申請適用「一生一屋」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10%,其適用須符合「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出售時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且出售前已於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出售前5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等要件。隨著成年年齡之下修,高資產家族在子女年滿18歲時,即形成第二處有機會可以適用一生一屋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之規定,同時也須特別留意,如子女已年滿18歲,就不符合「未成年子女」設籍之要件,如僅有成年子女設籍,將不符合自用住宅適用之要件,以下分別舉例說明之:

情況一

K先生於112年1月1日以後出售房地訂定買賣契約出售土地及房屋並申請適用一生一屋課徵土地增值稅,如K先生出售房地時,其年滿18歲的女兒名下另持有1間房屋(註:未成年人購置財產,如不能證明支付之款項確係未成年人所有者,可能會視為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應課徵贈與稅。),因民法成年年齡下修,其女兒已為成年,即可符合「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出售時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故K先生出售房地時仍符合一生一屋之適用要件。

情況二

K先生預計於訂定買賣契約出售土地及房屋並申請適用一生一屋課徵土地增值稅,如K先生出售房地時,僅有年滿18歲的兒子連續居住滿6年,因民法成年年齡下修,其兒子已為成年,不符合前揭「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規定,將不能適用土地增值稅一生一屋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房屋稅

對「房屋稅適用自用住宅稅率」的影響

個人持有的房屋如符合無出租,並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等要件,即得按自住住家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自112年起,年滿18歲之成年子女名下之房屋就可以獨立計算自住房屋之戶數,高資產家族將提早解套3戶之束縛,得以適用房屋稅自住之房屋稅率。

KPMG觀察及建議

民法已將成年年齡下修至18歲,相關政策連帶影響所得稅法、遺產及贈與稅法、土地稅法及房屋稅條例等稅法有關成年之認定,皆回歸民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如欲適用相關租稅優惠、免稅額及扣除額,都應留意成年年齡下修對應之影響。高資產家族若能善用成年人在稅法上被視為獨立個體之特點,即早安排家族財產之持有及分配,使家族資產負擔最合理的稅負成本,方維家族資產持盈保泰。

張芷

全球移轉訂價服務主持會計師

KPMG in 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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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健生
稅務投資部協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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