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Tax alert 178 - 受疫情影響接受治療、隔離或檢疫者可延長原申報繳納期間

受疫情影響接受治療、隔離或檢疫者可延長原申報繳納期間 - e-Tax alert 178

面對來勢洶洶的疫情,接受治療、隔離或檢疫之納稅人,可延長原申報繳納期間!哪些稅目適用?展延期限到什麼時候?需不需要事先申請?請下載PDF瀏覽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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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bin-huang

稅務投資部執業會計師

KPMG in 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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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因應本土疫情急遽升溫,財政部於今年4月26日比照去年所發布之解釋令(111年4月26日台財稅字第1104572530號令),規定納稅者如有因疫情而接受治療、隔離或檢疫之情事者,就原申報繳納期間在111年5月1日至同年5月31日之稅捐,可適用展延申報期間之規定。謹將重點分述如下:

適用對象

  1. 個人:因原法定申報繳納期間內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
  2. 營業人、產製廠商、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房屋稅含非法人團體):因其負責人、主辦會計人員或受委任辦理申報之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於原申報繳納期間內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
  3. 扣繳義務人:因本人、主辦會計人員或受委任辦理申報之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於原申報繳納期間內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

 

適用稅目及展延期限

適用於111年5月1日至5月31日課徵之稅捐,適用稅目及展延期限如下

國稅

  •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展延至6月30日。
  • 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應於交易日之次日起30日內申報繳納,申報期間截止日在111年5月1日至5月31日者,展延30日。
  •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展延至6月30日,決算、清算、特殊會計年度結算及暫繳申報,原申報期間截止日在111年5月1日至5月31日者,展延30日。
  • 營業稅:按月或按期申報繳納,原繳納期間為111年5月1日至同年月16日,展延至同年月24日:查定課徵之營業稅展延至5月31日。
  • 貨物稅、菸酒稅與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原申報繳納期間為111年5月1日至5月16日,展延至5月31日。
  • 扣繳義務人:給付應於次月10日以前報繳所扣稅款,展延至5月31日;給付非居住者所得之扣繳稅款報繳,展延20日。

地方稅

  • 房屋稅:繳納期間為111年5月1日至5月31日者,展延至同年6月30日。
  • 使用牌照稅:原繳納期間為111年4月1日至5月3日,展延至同年5月31日。
  • 印花稅:原應於111年5月1日至同年5月16日彙總繳納,展延至同年5月31日。
  • 娛樂稅:4月份查定課徵者,原應於111年5月1日至同年5月10日繳納,展延至同年5月31日。

上開稅目核定課徵或補徵(含罰緩)

繳納期間截止日於111年5月1日至5月31日者,展延20日。

 

適用程序

無須事先申請,惟應於展延期限內檢具主管機關掣發之隔離治療通知書、隔離通知書或檢疫通知書等相關證明文件,向管轄稽徵機關申報並繳納稅款。

 

注意事項

適用之人員於展延申報繳納期限屆滿時,仍接受治療、隔離、檢疫者,其申報繳納期限自治療、隔離、檢疫結束之次日起展延20日。

 

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

納稅義務人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完納稅捐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相關規定,於規定納稅期間(含展延期間)內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

KPMG 觀察

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 19 疫情影響避免報稅群聚造成疫情擴大財政部曾分別於109 年及 110 年公告所得稅申報 108 年度及 109 年度所得稅 期間通案延長為 2 個月 。 而本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間 財政部目前仍傾向維持原法定申報間 僅針對特殊因疫情而接受治療 、 隔離或檢疫之納稅者 放寬展延申報期限故在財政部進一步公告通案展延之前 未符合規定之納稅者仍應於今年 5月辦理曆年制 結算申報 。

 

作者

黃彥賓 會計師

施淑惠 副總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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