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5月報稅季即將來臨,受到疫情影響,政府在109年推出多項疫情因應措施,在今年5月申報110年度營所稅,這些因應措施是不是仍然適用呢?

政府因應疫情,確實是在109年度增訂了許多與營所稅相關之法令,主要有以下幾項措施:

  1. 受到疫情影響,取自政府之補助款免納所得稅
  2. 給付員工防疫隔離假之薪資費用可以加倍減除
  3. 適用擴大書面審核申報之營利事業,營業收入淨額如果比上一年度減少達30%以上,純益率可以降為80%
  4. 稅款延期或分期繳納條件之放寬

現在仍然是處於疫情期間,所以,以上四項措施,在今年5月申報110年度之營所稅,仍然適用。

2. 上述防疫租稅四大措施,其中「給付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以及「適用擴大書審純益率降低」,兩項措施進一步作說明。

首先,「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是政府為了鼓勵企業在員工請防疫假期間也能支付薪水,所給予之獎勵。「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規定,相關單位因疫情給付員工依規定請假期間之薪資,得就該薪資金額之200%從申報當年度之所得額中減除。在計算薪資費用加倍減除金額,要特別注意除了必須先減除政府補助款外,課稅所得額也只能減除至0元為止,也就是不能虛增虧損。在申報時,應填寫申報書附冊A31頁「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申報明細表」。相關應檢附之文件在A31頁第12點中有說明,大家可自行參閱申報書。

另外,今年之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第15點規定,營利事業如果受到疫情影響,110年度營業收入淨額比109或108年任一年度減少達30%以上,其適用這個要點之純益率標準來申報時,可按純益率標準之80%計算(也就是按適用之純益率打8折來計算所得)。例如:原先適用之純益率是6%,打8折之後就是4.8%。這項優惠措施不用事前申請,只要符合規定條件,即可適用。因應這項規定,在申報書第1頁右下角附註八有勾選欄位,如有適用擴大書審實施要點第15點,按適用之純益率打8折計算所得時,要記得勾選此欄位,申報時檢核才不會產生異常。

3. 109年度營所稅修訂重點,主要是跟「疫情」有關,110年度營所稅重大變革,為「房地合一2.0」之實施,請說明「房地合一2.0」之相關修正內容。

從105年1月1日開始實施房地合一稅新制之後,土地交易所得就不再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免納所得稅之規定。

政府為防杜短期炒作不動產、遏止租稅規避,以維護居住正義以及租稅公平,進一步在110年修正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來精進房地合一稅制度,並且從110年7月1日起交易之房地開始實施(稱房地合一2.0)。

相關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1. 營利事業比照個人依持有期間按差別稅率課稅,如此一來,營利事業與個人交易房地之所得,就有相同之租稅待遇。此外,為抑制短期炒作不動產,修法延長短期交易適用高稅率之持有期間。
  2. 擴大房地交易適用範圍:將房屋使用權交易、預售屋交易,以及符合一定條件之股份或出資額交易,這3種交易標的,納入營利事業房地合一2.0之課稅範圍,以防止藉由不同型態交易,規避所得稅負。
  3. 修正土地漲價總數額減除之規定:明定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以交易當年度公告土地現值減除前次移轉現值後,計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為限,超過部分不得減除,以防止利用土地增值稅與房地合一稅之稅率差異,規避所得稅負。
  4. 調降推計費用率,並增訂上限金額:營利事業如未提示有關房地交易所得之相關文件,稽徵機關得依查得資料核定成本或費用,如無查得資料,得比照個人房地交易來推計其成本或費用,並將推計費用率由5%調降為3%,以及增訂推計費用上限金額為新臺幣30萬元,使費用推計基礎更符實際情形。

4. 營所稅房地合一2.0之課稅方式,原則上是採用差別稅率來課稅,有無例外規定?

房地合一2.0稅制改革之目的,是為了遏止短期炒作不動產交易,所以採用差別稅率課稅。在制度設計上,當然也有考量非屬短期炒作行為之特殊情形交易,而作了排除之規定,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第1種交易情形,是針對以興建房屋為業之營利事業,為了避免房地合一2.0之實施,而改變其課稅方式,因此,規定營利事業如果是以起造人身分興建房屋,其興建完成後第一次移轉之房地交易,仍然維持與營利事業所得額合併課稅之申報方式。

第2種交易情形,是針對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其房地登記所有權人為個人,與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之營利事業有別,因此,規定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如有房地合一2.0之交易,是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照個人課稅規定申報及課徵所得稅,不計入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所得額,以防止個人藉由設立營利事業買賣房地,規避所得稅負。

此外,屬於下列3種情形之交易,也不受房地合一2.0修法影響,仍然維持20%之稅率:

  1. 營利事業非自願交易持有期間在5年以內之房地,注意「非自願因素交易」,必須是符合財政部公告之情形才能適用。
  2. 營利事業以自有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回房地後持有期間在5年以內之交易。
  3. 營利事業提供土地、合法建築物、他項權利或資金,配合政府政策,參與都市更新以及危老重建,其取得房地後持有期間在5年以內之交易。

5. 有關營所稅之房地合一2.0,除了上述修正外,還有哪些比較特別規定?

針對房地合一2.0之制度,以下2點補充說明:

  1. 大家知道,交易並非穩賺不賠,也有可能會虧損,針對2.0採分開計稅之房地交易,在制度設計上,也有盈虧互抵之規定。但要特別注意,如果交易為損失,只能抵減同屬於分開計稅之房地交易所得,而且損益互抵有先後順序:首先,要先抵減當年度相同稅率之房地交易所得;再來,再抵減當年度不同稅率之房地交易所得;最後,如果還有未減除之餘額,可以在往後10年之房地交易所得來減除。
  2. 房地合一2.0,原則上是採「分開計稅」之課稅方式,因為分開計算之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仍屬於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之範疇,所以,營利事業投資抵減稅額之可抵減範圍,除了所得稅結算申報之應納稅額以外,也包括房地合一之應納稅額。因此,營利事業在申報計算基本所得額,以及基本稅額時,也須將屬於房地合一2.0之課稅所得及應納稅額納入計算。

6. 配合房地合一2.0之實施,營所稅申報書作了哪些修訂?

110年度營所稅申報書,配合房地合一2.0之實施,修訂以及增訂部分申報書頁面內容,相關修正重點如下:

  1. 在申報書第1頁損益及稅額計算表,新增交易符合房地合一2.0分開計稅之所得額及應納稅額相關欄位。在申報書第1頁背面之「申報須知」亦有增訂有關房地合一2.0之填寫說明。
  2. 為了區分房地合一1.0以及房地合一2.0之交易,除了原先房地合一1.0交易應填寫申報書附冊第C1頁,並與營利事業所得採合併申報外,配合房地合一2.0之實施,新增申報書附冊第C1-1頁以及第C1-2頁。營利事業110年7月1日以後如有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之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以及股份或出資額,應填寫附冊第C1-1頁。此外,營利事業110年7月1日以後如有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4項規定之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之房地,應填寫附冊第C1-2頁。
  3. 配合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修正規定,將房地合一2.0分開計算之所得額及應納稅額,納入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來計算。
  4.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110年7月1日起交易房地之所得,是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個人課稅規定申報及課徵所得稅,在申報書第9頁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增訂屬於獨資、合夥組織房地合一2.0交易所得應填寫之欄位,以及增訂填寫須知說明文字。

7. 110年度營所稅申報書修訂,除了房地合一2.0外,還作了哪些重要之修訂?

110年度營所稅申報書,除配合房地合一2.0之實施修訂外,其他修正重點如下:

  1. 配合公開發行公司從108年1月1日起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6號「租賃」會計之規定,在資產負債表中訂有「使用權資產-土地」、「使用權資產-其他」以及「租賃負債」等項目,為使申報項目符合會計項目代碼表,所以,將「使用權資產-土地」以及「使用權資產-其他」這2個項目合併表達在「使用權資產」項目之下,以簡化納稅義務人行政作業成本。
  2. 有關營利事業因為集團移轉訂價政策規範,在會計年度結算前,進行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無論是否符合財政部108年11月15日台財稅字第10804629000號令規定,皆須要揭露調整金額等資訊。為避免納稅義務人誤解符合前揭財政部令之規定,才須揭露,所以,修訂申報書第8頁及附冊第B2頁,關係人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之相關填寫說明。

8. 最後,針對今年營所稅申報,還有哪些地方要提醒大家?

最後2點提醒大家:

首先,今年5月申報110年度營所稅,將首次申報房地合一2.0新制,而且110年6月30日以前,以及110年7月1日以後之房地交易,除了原先之舊制房地交易外,將分別適用房地合一1.0以及房地合一2.0之課稅方式。所以,營利事業如果有房地交易,在填寫申報書時,要先判斷該筆交易是屬於舊制交易、房地合一1.0交易,或屬房地合一2.0交易,其課稅方式、填報方式以及填寫之頁面也不同!

最後,提醒大家,為了避免疫情期間外出感染風險,請營利事業多利用網路來申報,免出門即可以完成結算申報,省時、安全、便利又防疫!

鄭孟秋

台北國稅局審查一科股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