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綠能產業常見合約概覽

在能源轉型的全球趨勢下,我國政府近年大力推動再生能源發電產業之發展,吸引外商紛紛進入台灣市場。在相關綠能開發項目中,外商可能扮演的角色包括,提供相關專業技術服務、提供項目建設所需之專利權等無形資產、及提供項目所需之資金等,上述交易合約均可能涉及跨境資金支付,並因而產生相關扣繳稅負。在我國實務上,外商若欲降低其扣繳稅負,應先辨別其收入性質,再嘗試透過租稅協定,或我國所得稅法第25條、第4條第1項第21款,及所得稅法第8條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下稱「來源所得認定原則」)第15條之1之規定,以減免其租稅負擔。以下本篇將帶各位讀者了解各類合約所涉及之扣繳稅負及相關租稅減免措施。

二、建廠階段的技術服務費之扣繳稅負減免

首先,於再生能源電廠之建廠階段,我國業者經常需尋求外國公司就建廠規劃及工程設計等方面提供專業技術服務。針對外商取得之相關技術服務報酬,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1款及「外國營利事業收取製造業技術服務業與發電業之權利金及技術服務報酬免稅案件審查原則」(下稱「免稅審查原則」)第10點規定,若我國發電業者屬於股份有限公司,其在電廠開工以前洽請外國公司提供建廠所需之規劃、工程基本設計或細部設計及機器設備設計之技術服務,並經能源局專案核准,則該外商所取得之技術服務報酬,免納所得稅。

此外,若外商註冊成立之國家與我國訂有租稅協定,則相關技術服務報酬如符合相關要件,亦可申請適用租稅協定第7條營業利潤免稅之規定,免予扣繳。

三、營運階段的技術服務費或權利金之扣繳稅負減免

在電廠之營運階段,外商可能提供我國業者營運相關之專業顧問服務,或將其專利權等無形資產授權予我國業者使用。就相關技術服務報酬,外國供應商可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關於技術服務之規定計算所得額課稅(以「境內營業收入之15%」作為所得額),或申請適用來源所得認定原則第15條之1關於勞務報酬或營業利潤之規定計算所得額課稅(以核定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所得額)。對於專利授權所生之權利金,則可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1款及免稅審查原則第5點,免納所得稅。

此外,若有租稅協定可資適用,則相關技術服務費可適用租稅協定第7條營業利潤免稅之規定;而權利金如符合相關要件,則可依租稅協定中關於權利金之規定按上限稅率辦理扣繳,無法享有免稅的待遇。

另外需提醒注意的是,營運階段之合約類型常同時涉及不同性質之收入,例如配合風機國產化所需之技術移轉/建廠或安裝合約等,視其交易安排可能同時涉及顧問服務費及權利金性質(例如約定風機製造之技術輔導完成後有約定分潤的情形)。因此,各項合約仍應視其交易安排仔細判斷合約對各類收入性質的敘述,分別評估應適用的稅負減免申請方式,以達到最佳節稅效益。

四、融資合約與投資契約所涉之扣繳稅負減免

由於再生能源之發展需要大量資金,業者在籌措興建或營運電廠之資金時,可能與外商簽訂融資合約或投資契約,外商就其借款賺取之利息或就其投資產生之股利匯回,如符合相關要件,可依租稅協定相關規定檢附稅法要求文件按上限稅率辦理扣繳。

另外,由於綠能專案融資之安排複雜,國際型銀行通常涉及跨國資源整合及專業分工提供融資評估之協助進而參與聯貸,其外國聯行因提供專案融資開發及承貸程序支援,常有收取服務費用之情形,此部分如符合技術服務費性質,可藉由現有的租稅協定網絡進一步爭取申請租稅協定第7條之營業利潤免稅。

五、結語

綜上所述,KPMG提醒外商在參與綠能產業投資時,宜根據上述建廠、營運及融資等階段妥善分析各項交易所涉及的扣繳稅負減免規定,有效進行稅負管理,以在符合法令規定的前提下最大化稅後利潤。